《要件审判九步法》是由时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的邹碧华法官,根据该法院多年的审判实践,归纳出民事审判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方法。该方法是以权利请求为出发点,以实体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析为基本手段的审判方法。它围绕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基础,将审判活动划分为环环相扣的九个步骤:固定权利请求——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诉讼主张的检索——争点整理——要件事实证明——事实认定——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该方法不仅对培养法律思维方法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具有很强的意义,更是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与法官思维一致,与法官形成良性互动的的实际操作指引。笔者有幸多次参加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培训,在培训中该审判方法多次被讲授,在学术界和实践部门均由较高的评价。
一、要件审判九步法的背景
上海长宁区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法官迟延结案,案件质量效率较低,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较多,为此通过总结发现除了一些客观原因之外,还有审判方法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诉讼请求不固定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法律条文不固定导致审判思路无法固定,法律推理的出发点不能确定等原因。
为此,长宁区法院总结归纳出了要件审判九步法,以固定诉讼请求为核心,以要件分析为基础,将事实、法律并入九个环环相扣的步骤,最终形成裁判文书。
二、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基本内容及律师代理技巧
(一)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
权利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也是民事审判的最原始的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故必须及时固定。该方法主要有三层含义:其一,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弄清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模糊含义,如请求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要明确给付的责任主体、种类,金额、数量,构成及计算方法,涉及多名被告的,应明确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等。其二,剔除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矛盾之处。其三,促使当事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技巧:该步骤是法官审理案件的“起源”,法官打开卷宗第一眼看的就是原告的民事起诉状,而民事起诉状中最核心的就是诉讼请求。法官通过阅读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便可知道本案的审理重点以及可能的法律适用方向。因此,固定诉讼请求,是原告代理律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功(同时也是被告代理律师的基本功,原因后讲)如果诉讼请求方向错了,那么整个诉讼也会变得举步维艰。如在诉讼中通过变更诉讼请求等方式纠正,一方面容易影响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另一方面该诉讼案件时间会延迟;最后还会造成搜集整理诉讼证据的被动。
另外,在庭审中,如果法官对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理解的不够清楚,在庭审的第一个问题就会问原告“请你明确一下你的请求,你这个请求的金额是如何计算的?依据是什么?”这就需要律师做到诉讼请求明确。
如果作为被告代理律师,那么通过对原告诉状的诉讼请求的研究,能找到相应的“攻击点”,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更有针对性,法官也会很快清楚被告的观点。
(二)第二步,识别权利请求基础
诉讼请求固定后,即应确定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即“法官找法”。法官必须先弄清诉讼请求对应的请求权性质。这里要求根据当事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法律关系,再以之为基础明确权利性质,进而确定法律条文。
该步骤是民事诉讼中最难的步骤,例如,违约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为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之所以需要识别权利基础规范,一是因为请求权体系丰富多样,请求权基础不同,权利义务亦不同。这种差异对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构成重大影响。选择何种权利是当事人对自己实质性权利的一种判断,二是不同的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当事人的诉辩重点亦不同。三是不同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也可能存在差异。四是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所带来的证明责任亦不同。
律师代理技巧:基于以上的分析,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为本步骤的核心。法官在阅读民事起诉状后,大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他的诉讼请求能够被法律支持吗?所以,这里需要律师完成法律检索,将原告诉讼请求成立的法律依据呈于法官面前。笔者做律师以来,听到有些律师这样说“找法律是法官的事,法官要为他的裁判文书负责,当然需要法官找法”,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律师和法官都是诉讼中的共同体,只是扮演的角色不同,如果一名律师不懂的为法官“分忧”,这位律师还能在诉讼中成为常胜将军吗?
另外,在识别权利基础规范时,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会不明确或者前后不一致,或者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甚至还会发生请求权竞合(比如违约和侵权竞合)。这种情况就需要律师有预见性,在草拟民事起诉状的时候提前考虑到会不会发生这些情况。当然律师也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在诉讼中,也会发生当事人认知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这里法官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予以释明,询问原告是否按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同时告知不予变更可能导致的后果。原告同意变更的,按变更后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审理;原告拒绝变更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法官会做这个释明工作,但是有的法官是不会告知当事人“如果你不变更诉讼请求我就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这里需要律师高度敏感,只要法官在提法律关系可能是另外一层的时候,律师要尽快的和当事人、法官沟通,固定正确的诉讼请求以及法律适用条文。
(三)第三步,识别抗辩权基础(又称识别对立规范)
在识别出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后,法官审查被告的答辩时,首先要判断被告是否提出抗辩或抗辩权。如提出了抗辩(权),还要识别其性质,如是权利消灭抗辩、时效抗辩、履行抗辩,还是其他类型的抗辩。该抗辩除了判断被告的主张能否成立而外,还涉及到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因此该步骤对整个诉讼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要解决抗辩权基础规范问题,必须对否认与抗辩作出区别。所谓否认,是指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予以否认的陈述,具有消极性的特点,一般针对对方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所提出的要件事实作出。抗辩则是依据法律规定所提出的抵销、阻止或延缓对方权利的对立性权利主张及新的独立主张,具有积极性的特点,必须指向对立性的法律规范。
否认不改变证明责任分配现状,抗辩(权)会发生证明责任问题。通常,提出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对抗辩(权)所包含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律师代理技巧:虽然在诉讼中抗辩或者否认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但是如果作为原告的律师,在刚刚接手案件分析案情的时候,需要在内心做一次模拟法庭,即考虑到对方所有可能的否认以及抗辩。对被告的抗辩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尤其是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在诉讼中可以说“得举证责任失天下”。证据作为诉讼的基石,没有证据一切诉讼都是纸上谈兵,如果律师在诉讼之前没有对举证责任进行充分预判,在诉讼中既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败诉。如果是被告的代理律师,那么这里非常关键的要点就是寻求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的事实与法律,正如前文所述,答辩的要点必须“剑指”原告诉讼请求。
(四)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
法官找到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和对立规范后,应对基础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把法律条文所包含的事实要件分解,其中对于不完全性法条则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法律补充的方法,把隐含的要件找出来,以获得完全法条。在很多情况下,不完全性法条或定义性法条往往是基础性规范的补充规范。
法条以其可否作为请求权的独立依据为标准,划分为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两种。完全性法条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组成部分。例如,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中,定作人中途变更要求,承揽人发生损失以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应当赔偿损失”为该法条所规定的法律效果。这一条文即属完全性条文。一般说来,这可作为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成为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
但是,由于法律概念的多层次性,许多权利仅靠一个层次的法条还不能完成法律推理的任务,有的法条中所包含的要件通常有多个,无论是完全性法条还是不完全性法条,均可能需要其他层次的辅助性条文的支持
另外对于事实要素,包括基础规范所涉及到的要件事实、支持要件事实成立的支持性事实、证明支持性事实的延伸性事实。具体而言,要件事件决定了主张责任、证明责任及举证时限客体范围的界定方法,决定了争点整理、法官释明方法及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等。
律师代理技巧:举例,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剖析:第一层次,该条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二是承揽人发生损失,三是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层次,该条其实还隐含着一个法律前提,即该合同是承揽合同,此时涉及到承揽合同的定义性法条。第三层次,该条还隐含着另一个法律前提,即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这里涉及到要约、承诺等一系列法律条文。因此,本步骤的核心是分解梳理事实,找到事实与法律规定对应的要点。
(五)第五步,审查当事人诉讼主张是否完备(诉讼主张的检索)
明确了基础规范后,法官即应审查当事人是否就基础规范包含的每个要件都提出了主张,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其依据的基础是否矛盾。当事人如果遗漏了相关主张或提出的主张与基础规范的要求相矛盾,法院应当释明,要求其补充或明确。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差,不能正确地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有的诉讼主张与请求权基础相矛盾,有的与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不能匹配,更多的是遗漏诉讼主张。例如,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却未提出对方存在过错或有关因果关系的诉讼主张。
必须注意的是,帮助当事人检查是否遗漏要件事实主张,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并不冲突,有利于促进案件结果的公正性,有利于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避免讼累,增进司法结果的社会认同度。
律师代理技巧:这里需要给各位做个说明,很多律师认为“法院应当居中裁判,不能变相的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帮手”,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观点,那么就应当败诉”。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该观点有失偏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追求的是法价值的实现,也就是公平和公证,如果过于强调限制法官的释明权、举证期限等问题,可能会导致错判。比如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就放宽了对举证期限的要求。虽然该司法解释在近年才颁布,但是笔者在十年前进入法院时,身边较多的法官均对证据规则中举证期限的规定持有较大的异议,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只要是能够对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上都能被法官采纳。因此,建议各位律师在诉讼中一方面做好证据搜集整理工作,不要一味的以法律事实来否定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对法官的一些建议、释明保持高度敏感性,也许法官的某一句话就是他内心确信的表达,如果律师及时捕捉到了,并作出相应的应对,效果自然不言而喻。
(六)第六步,争点整理,即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过程
争点整理是案件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争点可以被认为是法官审判过程中的指挥棒。及时整理争点。有五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聚焦作用,及时明确审理重点,使当事人能够将自己的诉辩内容集中于争点范围,避免诉辩过于分散。二是理清思路作用,避免当事人遗漏争点,使之始终清晰地把握案件审理的发展方向,更加清晰地认识自己在诉讼中的优劣势变化,也更加容易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诉辩理由。三是帮助法官更加容易地驾驭庭审,使法庭举证质证更有针对性。四是有利于构建法庭的和谐氛围。有时,法官帮助当事人归纳起诉要点或答辩要点,有利于避免当事人重复陈述,尤其是在当事人表达能力欠佳,大量重复时,帮助归纳一下要点,可避免过多打断当事人陈述,进而避免情绪对立。五是有利于提高法庭记录的清晰度,对于书记员更加准确地进行法庭记录也具有非常大的帮助。
律师代理技巧:争议焦点的总结是法官的基本功,对于较为复杂的案子,法官都会在庭审中明确诉讼焦点,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建议律师在研究案件的时候,提前找到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律师当时可能并不知晓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这里只是对焦点做一个大致的预判。律师清楚争议焦点后,才能在诉讼中有的放矢,搜集证据、法律支撑其主张。另外有一个小技巧,如果案件较为复杂,在庭审中法官一般要固定争议焦点,律师一定要将法官的争议焦点记录下来,庭审后,围绕该争议焦点制作代理词。这样的代理词才能写到法官的心坎上,而不是一篇激情澎湃的演讲稿。笔者见过很多代理词,但是能写到法官心坎上的不多,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写的过于散乱且非常“自我”。
(七)第七步,要件事实的证明(举证指导及心证公开)
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争点进行举证、质证。理清举证、质证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完成证明责任分配,并提前将心证结论告诉当事人,促进当事人穷尽证明方法和证明资源,要让当事人把证据都拿出来,避免当事人有证据却失权,以便事实认定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
重点讨论一下法官心证的表露,这是不少法官容易忽略的问题。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均把法官心证结论的公开作为法官的一项义务。心证结论公开是促使当事人竭尽证明资源、用尽证明方法的有效手段。当事人作为非法律职业人士,基本上无法判断自己所举证据的充分性。心证结论公开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用尽证据资源,给当事人根据法官心证结论(虽然只是初步结论)补充证据的机会。心证结论公开,一要注意公开的时机,要尽早公开,让当事人有机会补充证据;二要注意公开的方式,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情绪激化。
律师代理技巧:以上为多次法官培训中讲到的论题“如何通过法官心证达到案结事了”,法官的心证表达是学界讨论的非常激烈的问题,本文不再就学术问题讨论。只是回到实践,根据笔者的经验愿意主动表达心证的法官不多,较多法官还是比较保守不愿意透露更多他的想法。这里建议律师可以主动和法官沟通,与法官交流案情、探讨法律等,通过该方式可以了解到法官的心证,对律师的诉讼策略有很大的帮助。至于交流的方式,需要各位发挥自己的沟通能力,笔者更愿意用“抛砖引玉”的方式,比如在交换意见的时候,直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并且有一种不容置疑的态度,这里较多法官对律师“错误”的观点,喜欢提出自己的意见,毕竟人的天性都愿意用自己的思想影响别人,有意无意的成为“老师”。律师要善于了解人的天性懂得察言观色,与法官形成良性互动。
(八)第八步,要件事实的认定
一方面依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过滤”,排除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事实;另一方面对证据内容、证明力大小等作出判断,并据此确认要件事实。这里涉及到当事人举证质证问题,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如果案件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的,应当认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如果案件证据足以支持被告提出的事实主张或否定性事实主张的,应当认定被告提出的事实主张成立或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不成立。
第二种情形,竭尽证明资源并用尽证明方法后,证据不够充分,仍然不能证明各自的事实主张,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应当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来解决真伪不明的问题。
律师代理技巧:该步骤主要的问题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前文已经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能够影响案件的胜败。目前,我国举证责任大部分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有一小部分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分配。建议律师在分析案件时,考虑到该案会不会出现小概率的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提前做好解决方案。
(九)第九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
归入或涵摄归入是指把案件事实与分析出来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对应。法院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被告主张所对应的法律规范的各项构成要件,逐一进行比对,进行归入并根据归入的结果作出适用或不适用该法律条文裁判的过程。
律师代理技巧:该步骤主要为法官形成裁判文书的最后步骤,主要为最终搜集整理形成文书的阶段。该阶段对律师来说,能做的就是在律师代理词中,罗列对律师代理一方有利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便于法官草拟法律文书时参考。这里建议律师的代理词一定要做到有理有据,理就是法律条文明确,据就是事实明确,而事实明确必须有证据支撑,所以要把证据也罗列进去。另外一个小技巧,代理词中如果涉及到言辞证据、书证中某句话,建议把该证据在第几页第几行明确出来,并且原文引用证据内容。这样给法院一个非常客观精确的指引,一方面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增加了法官对这位律师工作认真的认同。切记:律师每帮法官减少一份工作量,就是在为自己增加一份胜诉的砝码。
以上全文主要参考了邹碧华院长在《人民司法》上刊登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及其基本价值》以及其编写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书籍。本文通过转载他的审判经验,主要是为了便于律师同行在民事诉讼中能够与法官形成良好互动,提前预判法官的审判思路,做到事事占先机,有了各个步骤的胜利,才会有最终的胜诉。本文有些观点可能存在争议,还请多批评指正。
以《要件审判九步法》为核心谈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技巧
作者:陈伟翔来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由时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的邹碧华法官,根据该法院多年的审判实践,归纳出民事审判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