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社保稽核篇(五)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5 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未被举报的,是否应当不再追究?

5 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未被举报的,是否应当不再追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一条款在实务中被误认为企业违法行为只要超过2年没有被发现或者举报的,就不能再被追究了。但这仅仅是表面理解,一方面需要考虑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类似于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另一方面,《人社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中提到"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第三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设置追诉期,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也无须考虑企业历史欠费的追诉期。因此实务中所谓的超过2年就"免责"的说法并不 具有可行性。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人社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第一条
*内容源于律政德恒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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