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学校校长在分校拆迁过程中伪造其配偶和他人在校职工的身份并出具虚假证明,获取国家安置房,领取拆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A
学校校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晋东棚户区安置地块的房屋征收工作,对晋东棚户区安置地块进行征收,杏花岭区教育局所属胜利东街小学分校在拆迁范围内,杏花岭区教育局责成产权单位胜利东街小学与敦化坊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之一)对接,配合完成校内建筑的确权登记及相关拆迁工作。被告人焦建伟焦某1时任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东街小学校校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家安置房,擅自处置国家安置房,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贪污罪
2013年9月,被告人焦建伟焦某1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其妻子史琼瑜为在校职工的身份,并出具其合法占有本校公产房的证明,以史琼瑜的名义骗取国家安置房一套并领取拆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8.712万元,该房屋尚未安置,估价人民币45.9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13年9月,被告人焦建伟焦某1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出具焦润仙合法占有本校公产房的虚假证明,以焦润仙的名义骗取国家安置房一套并领取拆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4.952万元,房屋已安置,估价人民币46.8万元(焦润仙选房时补缴房屋差价4.8万元)。2013年9月,被告人焦建伟焦某1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伪造殷利强为在校职工的身份,并出具其合法占有本校公产房的虚假证明,以殷利强的名义骗取国家安置房一套并领取拆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92万元,房屋已安置,估价人民币44万元(殷利强选房时补缴房屋差价5万元)。2013年9月,被告人焦建伟焦某1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伪造王某4为在校职工的身份,并出具其合法占有本校公产房的虚假证明,致使王小玲领取拆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7.016万元。2013年9月,被告人焦建伟焦某1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伪造高某为在校职工的身份,并出具其合法占有本校公产房的虚假证明,致使高玉梅之女陈雨桐领取拆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7.016万元。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焦建伟焦某1家属退赔赃款8.7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建伟焦某1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非法侵吞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焦建伟焦某1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焦建伟焦某1贪污房产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焦建伟焦某1家属积极退缴赃款8.712万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焦建伟焦某1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焦建伟焦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焦建伟焦某1退缴的赃款87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晋01刑终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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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Q 学校校长在分校拆迁过程中伪造其配偶和他人在校职工的身份并出具虚假证明,获取国家安置房,领取拆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行为构成什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