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很难,此中有几个原因。 第一,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得到了检察院“继续羁押”的背书,会更加坚信羁押的必要性。

很难,此中有几个原因。
第一,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得到了检察院“继续羁押”的背书,会更加坚信羁押的必要性。事实上,批准逮捕前,公安机关主动采纳取保候审意见放人的案件本身就少之又少,除非是明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不认定为犯罪这种“一眼明晰”的问题,又或者是什么看守所因为疫情不收押、办案单位不具备羁押条件这种无奈情形,否则很少有公安机关在还没有呈捕的时候就对嫌疑人取保候审。未呈捕尚且如此,批捕之后又怎么会轻易放人呢?
第二,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期,本质上还是属于侦查阶段。
既然是侦查期,就说明取证还不稳定,有可能存在串供的情况,因此就不会取保候审。
此外,批准逮捕后,案件其实还在公安手上,公安机关可没有什么降低审前羁押率的政策,那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政策,公安机关奉行双重领导,检察院对公安有监督的职责,但毕竟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基本不存在公安机关响应最高检降低审前羁押率而主动取保的情况。
第三、批准逮捕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自然对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没有主动性,除非哪一天《国家赔偿法》将错捕后的赔偿义务规定为“沾手就赔,连带承担”。
第四,2018年捕诉一体改革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未得到完善。
此前针对批准逮捕后的在押人员是否应继续羁押,检察系统内有一个专门的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机制(程序),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该规定称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是做什么的?其实不难理解,刑检部门主要是驻监所检察、社区矫正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减刑假释及监外执行检察等,常见的驻所检察官往往就是属于这个部门的。然而检察机构改革后,捕诉一体使得批捕和公诉两大核心业务部门合并成新的职能部门,承揽着检察院最主要的业务职能。在这种情况下,主要业务部门批捕的人,刑检部门又怎么可能搞闭门审查,还搞不搞检察一体化了?
那是不是批准逮捕后就没有取保候审的可能呢?倒也未必。
主要有三种可能:1.老弱病残等确实不适合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但这一批人大部分在审查逮捕阶段就放了);2.站在政策风口起飞的犯罪嫌疑人(譬如民营企业家);3.批准逮捕后有新的证据或法律事实证明不构成犯罪,或不认为是犯罪的。
我曾经写了一篇文章《辩护的思考|“捕前37天”为什么被冠以“黄金”之名》讨论为什么批捕前的37天很重要,其实最为关键的点在于,审查逮捕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初期最接近取保候审释放的时间段,错过了这个卡点,要等下一个卡点,就要多坐两个来月看守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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