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多个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定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被申请人)时,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应当协商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被申请人)时,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应当协商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未能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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