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律师:齐晓东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清洗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也受刑事法律追究。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简称“FATF”)是国际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国际组织之一,其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FATF 40+9项建议”)虽未成为国际条约,但却是世界各国默契遵守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领域最权威的文本,监督、指导各国预防并惩治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行为。
中国自2007年成为FATF正式成员后,开始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国内法律制度体系:
时间 | 颁行的文件 |
2006年 |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 |
2007年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行三会令[2007]第2号) |
2012年 |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2〕54号) |
2013年 |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 |
2016年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
2017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 |
《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银发〔2017〕108号) |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 |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 | |
《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数据接口规范(试行)》(银发〔2017〕301号) | |
2018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号) | |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 |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 |
《关于进一步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银反洗中心发[2018]13号) | |
2019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一 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完整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2.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know your client)体系;
3. 制定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4. 进行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培训宣传、反洗钱内部审计、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等内容。以上各项义务中,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又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应履行反洗钱义务
1.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2.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3.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4. 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2018年,230号文首次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纳入了反洗钱义务机构的范围,上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务的机构。
三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亦是其他反洗钱工作的基石。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1. 启动客户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应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2. 了解客户信息的范围
金融机构在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时,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即受益所有人),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3. 核实客户身份信息的措施
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通过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等方式来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如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的,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来识别及核实客户身份。
4. 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1)影响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因素
金融机构应按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特性等因素,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2)客户风险控制措施
A.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等措施来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B.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等措施,来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5. 持续识别客户身份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6. 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重新识别客户: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四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于数额巨大、交易方式异常、没有明显的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只有被金融机构发现并报告后,才能成为发现和调查洗钱犯罪的有效信息。因此,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大额交易范围
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2. 报告时间
金融机构应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五 可疑交易报告
1. 可疑交易范围
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2. 可疑交易筛选
金融机构应首先通过其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筛选潜在可疑交易。待筛选出该等交易后,再由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3. 可疑交易报告时间
金融机构应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4. 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的实时监测
金融机构应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
(1)中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
(2)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
(3)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
(4)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
如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其应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
六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洗钱活动隐蔽性强,所涉交易可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被发现,故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追查洗钱行为十分重要。因此,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范围
金融机构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应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2. 保存期限
(1)客户身份资料,应自金融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应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3)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4)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3. 与可疑交易相关资料的保存
金融机构应将涉及审查异常交易、识别分析可疑交易、内部处理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等方面工作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