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如何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概念 “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1]主要就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干了什么”。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概念
“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1]主要就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干了什么”。所谓“事实问题”是指探索案件发生过或将要发生的行为、事件、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或者其他心理状态时所产生的问题。[2]例如,“买卖行为是否发生”、“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法律”可以认为是以公权力为保障的规范总体。所谓“法律问题”是指对已经认定的事实,按照法律规范应如何作出评价的问题,包括了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两个部分。[3]例如,“对于默示的事实,认定为拒绝的意思表示”、“认定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所以无效”。
二、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困难
我国民诉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际上,审判的公正就在于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绝非易事。因为“法律向下滋生进事实的根部,而事实持续不断地向上延伸进法律”。[4]
大多数情况下,事实与法律总是纠缠在一起。所以苏力才说“这个问题看起来好像是一个事实争议,似乎其答案在案件发生之前就已经在那里了,只等我们去发现;其实不然。这个争议其实是构建出来的,对这个争议的答案也是构建起来的。”“……其实真正关注的并不是事实,而是法律概念或关键词,关注的是法律话语的正当性。因为,这种‘事实’其实是法官在法律指导下构建的。”
与事实、法律纠缠在一起的还有人们的社会观念。“在司法上,一个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并不取决于人们对事实的细节有多少了解,重要的是社会对这些事实的社会界定是否明确和稳定,社会是否为理解这些事实并达成共识提供了各种必要的社会条件和制约。”[5]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出现并不是完全吻合的,有些事实争议并没有现成的法条去解释和规范,所以“中国初审司法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要将这些民间的不规则的行动尽量用移植过来的那些法律概念和概念系统包装起来,使它们能在这个合法的概念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家园。”[6]而法官对于这些“不规则的行动”的界定,必然要依靠社会观念和人们的生活经验。比如对于秋菊“给个说法”的要求,应该对应到什么样的诉讼请求,就不是单纯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还要对社会观念的理解。
三、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
如上文所述,区分这两个概念不太容易,两者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亲密关系。但是笔者还是尽力总结出了一些区分的标准。
(一)从内部视角看: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本身的特性。
事实问题是实然问题,是不含有主观评判的客观存在;法律问题是应然问题,无论是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体现出立法者的主观情感和价值导向。事实问题的判断不涉及人的主观认识问题,仅就客观存在与否进行判断,而判断某一事实或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价值,则属于法律问题。[7]比如买卖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对该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它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律的规定则体现出立法者的意志。
事实问题是特殊的、个别的问题;法律问题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某个事实可能会重复出现,那么此时,法律就应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控范围。这是保证判决前后一致的要求,也即法律统一适用的要求。
(二)从外部视角看: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认定的特性。
不同的主体对“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了解程度显然不同。当事人对于事实争议应该是最为了解的,其次是行政机关,最后是法院。法院对事实问题的了解几乎完全依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且法律有很多规则将本来就不可能完全呈现的“事实”又削弱了一遍,比如有关传闻证据的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和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法律问题,则正好相反,法官最熟悉法律问题,其次是行政机关,最后是当事人。
就法院而言,一审法院会更有可能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二审法院的法官往往对法律问题的认定更专业。
我们都知道,专业化的分工可以提升效率、提高质量,该原理同样适用于审判领域。在审判领域,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让更熟悉事实问题的人认定事实,让更熟悉法律问题的人确定法律的适用,在理论上这是最有效的审判方式。法律的资源是有限的,我们要做的就是让不同审级的法院“术业有专攻”,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对于基层法院,要尽量发挥出人民陪审员以非法律人的视角认定事实的作用。二审法院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审理的精力分配上要有取舍。最高法院只实行法律审,为各级法院关于法律问题的认定提供一把标尺。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官的知识框架、个体认知背景、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差异会导致其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认识不同,从而产生“同案不同判”的问题。[8]还有法律自身的不完备性,导致的不确定性问题。这些都是建立“法律审”,使法律适用具有统一性的坚强理由。本文愿作“砖”引“玉”,推动广大同道中人对审判实践和制度构建中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进一步地思考。
[1]《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第1188页.
[2] 陈杭平. 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J]. 中外法学, 2011年,第2期,第324页.
[3] 陈杭平. 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J]. 中外法学, 2011年,第2期,第324页.
[4] 陈杭平. 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J]. 中外法学, 2011年,第2期,第324页.
[5] 苏力. 纠缠于事实和法律之中[J]. 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第11页.
[6] 苏力. 纠缠于事实和法律之中[J]. 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第8页.
[7] 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律审的功能及构造[J]. 法学研究, 2005年,第5期, 第43页.
[8] 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律审的功能及构造[J]. 法学研究, 2005年,第5期, 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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