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适用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何为权利滥用: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从而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有权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法律也鼓励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行使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为滥用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滥用的具体表现形式:结合各法学学者的观点,民事权利滥用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 以损害他人的目的行使权利
2. 所得利益微小而致他人重大损害
3. 行使权利偏离该权利设置之目的



  1. 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

  2. 行为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如果民事权利的行使构成权利滥用,该法律行为无效。如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

  3.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权利的行使构成权利滥用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滥用权利人应承担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即要求停止滥用、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害,也可以依法请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 限制权利。对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可能会被法律限制某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之适用

  5. 适用前提:享有相关权利。权利的滥用前提为行为人享有相关权利,只有在合法享有权利的前提下不正当的行驶该权利才构成权利滥用。

  6. 主观故意:故意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行使权利构成权利滥用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权利设置的目的,法律之所以设置某项权利系为了保障公民可以更好的获得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非损害他人利益。

  7. 损害后果: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至上,若没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应对此造成损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权利的正当性使用原则可能会涉及到侵权问题。

  8. 比例原则:滥用权利的比例原则,也称为合比例性原则,是指在行使权利时,行为者应当选择对权利人带来最大利益、对他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如果行为者选择的权利行使方式同其原本的目的之间没有实质性关联,或者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过大,那么这种权利行使就不具有正当性。
    综上,《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构成包括(主观)权利滥用的故意,如果无法判断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则可根据合比例原则来推定行为人是否故意,亦同时包括(客观)损害后果。当然,我们应谨慎使用该条款,不应以此条款来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行使,该条款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并不适用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公权力在干预私权时应严格遵循立法目的,审查权利行使是否满足适用该条款的全部构成要件,否则可能也会造成另一种层面上的“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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