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日,王美丽将一间商铺出租给黄小鸭,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黄小鸭经过王美丽的同意后,对商铺进行简单装修。其中,装修事项包括门头台阶、自动玻璃门、地毯、窗帘等。
2021年9月3日,租赁期届满,王美丽书面通知黄小鸭返还租赁商铺,而黄小鸭置之不理,于是王美丽强行更换门锁,收回了商铺。
2021年11月1日,黄小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美丽赔偿其装修损失。
二 争议焦点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能否要求装修补偿?
三 律师观点
黄小鸭虽经王美丽同意后对商铺进行装修,但双方并没有就装修费用以及租期届满之后装修如何处理作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租期届满后如何处理装修部分,应当根据装饰装修物是否与房屋形成附合来区分考虑。若装饰装修物未与房屋形成附合的,则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若已形成附和的,则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或赔偿。
本案中,黄小鸭安装的自动玻璃门、地毯、窗帘等装饰装修物未与商铺形成附和,拆除、搬走这些装置与物品亦不会对商铺产生损害,此时黄小鸭可依法拆除、搬走上述物品。但要注意的是,若因拆除不当造成商铺损毁的,黄小鸭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而门头台阶已经与商铺原装修形成了附合,不方便拆除或搬走,则黄小鸭不能就该部分装修向王美丽要求补偿。
(以上公司名称和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四 律师建议
1.承租人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即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出租人可依法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样或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前务必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损失。
2.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就装饰装修事宜做好约定。
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充分进行沟通,若涉及装饰装修的,应就装修装饰费用的负担、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如何处理等事宜以书面形式加以约定,以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文中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不包括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
租期届满,可以要求出租人对装修部分进行补偿吗?
作者:汤雅婷 李怡来源: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日,王美丽将一间商铺出租给黄小鸭,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黄小鸭经过王美丽的同意后,对商铺进行简单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