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发个解除函,合同就解除了吗?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合同像一条“姻缘线”,把双方拴在一起,建立起交易关系;又像“紧箍咒”,用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履行行为。

合同像一条“姻缘线”,把双方拴在一起,建立起交易关系;又像“紧箍咒”,用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履行行为。履行过程中,若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像是撕扯“姻缘线”,又不想被“紧箍咒”,这时,当事人就会产生“解除姻缘”的想法,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向对方发送解除函。
那么,我们有必要提几个问题:
一、发送了解除函,合同就解除了吗?
二、接收解除函的一方该怎么办呢?
以下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甲公司将其名下一间商铺出租给乙公司用于超市经营,双方前期合作愉快。但好景不长,因下水管道溢水流进商铺,致使商铺内地面上堆放的米面等物品受到严重污染。乙公司很受伤,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还要求立刻解决管道溢水。而甲公司反驳说下水管道溢水不是他的责任,拒绝赔偿。双方各不相让,眼看战火越演越烈。果不其然,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不赔偿为由,拒绝支付租金,拖延三个月左右。甲公司也不示弱,向乙公司发送解除函,直接告诉乙公司:你不付租金,我要跟你说Bye Bye!乙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之诉,于是,双方陷入了漫长的诉讼拉锯战中。
要想看清甲、乙两家公司的这场纠纷,我们就必须了解法律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合同解除权!
— 什么是合同解除权? —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双方合同法律关系消灭的制度,这种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就被称为合同解除权。那么,合同解除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合同解除后,没有履行的,终止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合同解除会给双方带来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有必要重视合同解除的合法方式。
— 合同该怎么解除才合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将解除权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协商解除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这种方式看起来最为柔和。而单方解除则强硬许多,它是在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由单方作出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完全取决于单方的主观意愿,所以具有突然性和难以预测性,非常容易加速双方交易关系的恶化,风险自然也更大一些。
单方解除要想合法,必须满足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要求。从实体角度讲,行使解除权一方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应当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例如:存在不可抗力、存在对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主要义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等。从程序角度讲,解除合同必须严格履行通知义务,既要明确告知对方确实存在的事实情况,又要使通知产生有效送达。只有同时满足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要求,才能达到解除权的合法要求。
但是不是只要满足了实体和程序的要求,就一定意味着可以无风险的解除合同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时提出: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具体来讲,在双务合同中,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尤其是合同目的已基本达成的,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享有解除权。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且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的,则不宜认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律师给大家一个温馨提醒:在行使解除权之前,请先审查自身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形!
— 接收解除函一方该如何应对呢?—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解除函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是实践中,许多人往往并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而是通过函件的方式向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那么,这种函件能否产生对抗解除权的效力呢?
当然不能。原因就在于对解除权法律定性的误解。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旦行使即可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法律明确赋予的对抗手段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权,而并非函件形式。其次,行使异议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必须在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合理的异议期一般为三个月。这三个月是法律赋予的保护期,合同解除的效力处于悬空状态,既承认合同解除的效力,也否认解除权人行使延伸行为的权利,而接收方必须在保护期内行使异议权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认可。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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