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厦门劳务公司上班,年届33岁,目前没有女朋友,父母扬言没有带女朋友回家,就不用回家过年了。年关将至,为了让父母高兴,小明在网上租女朋友秋香。双方签订一份《女友租赁协议》,双方协议约定:由秋香冒充小明的女朋友,和小明一块回老家过年,小明全程包吃住和往返机票,另外,小明还需支付给秋香租金4000元。现笔者就该协议谈谈几点法律问题。
一、关于《女友租赁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该租女友回家过年协议不是租赁合同,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租金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物,而租女友协议中的标的是人身,基于人身的“租赁”而签署的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合同。
另外,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协议,其标的是人身,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女友租赁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二、协议期间小明父母及亲戚赠送给秋香的财物可以要回吗?
小明父母及亲戚赠送给秋香财物是基于她是小明的女朋友的特定身份,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依法可以撤销,因此小明父母及亲戚可以将赠送的财物要回。
三、协议期间,小明与秋香发生性行为的性质。
1、若小明与秋香属于自愿发生性行为,双方作为成年人,法律不做过多干涉。2、若小明在违反秋香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则可能涉嫌强奸罪。
“租女友”回家过年协议虽含有‘租’字,但不具有租赁性质,主要体现的是雇佣性和服务性,属于一种新型服务雇佣关系。对于此类协议,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是不管何种协议,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及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原则,只有完全符合上述原则,协议才会具有法律约束力。
春节将至,未婚大龄青年男女都愁回家应付父母的“逼婚”,也为让父母开心,惟有租女友回家过年以尽孝道,此类举动也是在万般无奈作出,但签订此类协议后患无穷,且易引发刑事案件。
关于《女友租赁协议》几点法律问题
作者:陈同裕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小明在厦门劳务公司上班,年届33岁,目前没有女朋友,父母扬言没有带女朋友回家,就不用回家过年了。年关将至,为了让父母高兴,小明在网上租女朋友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