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律监管滞后问题没办法造就“传销的盛世”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7-远离传销,敬爱生命,敬爱法律 法律监管的滞后是不是总得死人了才会被引起重视?生命的代价换来广大网友的关注才能被社会重视 ?请问在此之前的法律监管部门你们早干嘛去了?

-07-远离传销,敬爱生命,敬爱法律
法律监管的滞后是不是总得死人了才会被引起重视?生命的代价换来广大网友的关注才能被社会重视 ?请问在此之前的法律监管部门你们早干嘛去了?
魏则西死了,开始整治百度虚假医疗广告。徐玉玉死了,就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李文星张超死了,终于要严打传销了……
希望有一天,重视与治理,不再是以生命为代价换来的。
7月的天津,23岁的985大学毕业生李文星误入传销、溺水死亡;无独有偶,8月还是天津,内蒙古科技大学毕业生,张超在天津静海区误入传销组织后死亡,系李文星老乡。我国越来越多大学生,被学姐学长学弟学妹骗入传销。“子女骗父母,父母骗子女,亲人骗亲人”
传销活动在我国,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领导传销的,构成《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罪。传销组织通常采取对传销人员进行“洗脑”的方式进行精神控制,采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威逼恐吓等方式限制传销人员的人身自由,防止他们脱离传销组织。这些手段涉嫌构成的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1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六条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传销活动是社会的毒瘤,应当坚决地予以取缔和铲除。然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虽已经列入刑法作为犯罪,但是,对传销活动应有经常性打击,遗憾的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把传销活动列入处罚范围。
近年来,传销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策划、组织传销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求职少年李文星疑误入传销组织,暴尸荒野,举国震惊。“传销”再次强势回归公众视野,是谁造就了传销的盛世?
传销已经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但它自身的“魔力”却不会因此而削弱。在与时俱进的传销手段面前,法律的监管注定是滞后且僵硬的。传销的真正对手在于公众的心智和警惕,还是那句老话:天上不会掉馅饼。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被高利诱惑,自觉抵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好经济社会秩序。呼吁执法部门及时严查、严办传销行为,打击传销犯罪,敬畏生命,敬畏法律!
部分文字来源: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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