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村自建房户一般是包给自己村里或者附近认识的包工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就主要的加工价、原材料等达成口头协议,就开始施工。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建房户与包工头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因农村建房多是无资质的民间建筑队或个人,在法律关系的定性上,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争议较大,受害人向谁索赔,以及如何维权。现结合相关规定对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作些梳理。
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上述法律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专业知识独立完成劳务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工作时不受定作人意志的支配与管理,不需服从定作人的监督,双方是平等的。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判断
实务中,农村建房因没签订书面合同,对簿公堂时,各方在利益驱使下对案件情况作不实的陈述,容易引发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的法律定性争议。
雇佣与承揽本质的区别在于:1、雇佣关系中支付报酬是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而承揽关系中给付报酬的对价为工作成果;2、雇佣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即一方面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另一方面雇员在雇主的监督和控制下完成工作;而承揽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是独立契约人,对工作的安排自主决定。可从几个方面判断:
(1)地位不同。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工作过程中单纯提供劳务,受雇主的监督和管理,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由雇主安排,不能由自己决定,是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行决定,完成工作。
(2)报酬的给付以工作时间还是工作效果为依据。雇佣通常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工资的依据,定期领取劳动报酬;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偏重于出卖劳动力的行为;而承揽人的报酬是以工作效果来判断的,侧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3)雇主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承揽人一般自备工具。
(4)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定期领取工资或通常以日工资结算领取,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一般是一次性领取。
(5)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为承揽关系;以单纯的提供劳务为工作目的,则为雇佣关系。
法律责任的承担
农村自建房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各方承担责任不同。
1、在农村建房实践中,建房户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包工头承包并由其寻找人员、安排施工。建房户与包工头是承揽关系,施工人员或以外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包工头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建房户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2、建房活动由包工头召集或介绍施工人员,报酬由建房户直接支付,包工头与其他施工人员同工同酬,发生伤亡的,建房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对建造活动进行指挥、管理,由于指挥、管理不当造成伤亡的,建房户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包工头追偿。
3、建房户交与无资质包工头承建的,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第2款关于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即建房户和包工头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4、受害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之规定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或故意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农村自建房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
作者:韦端宁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目前,农村自建房户一般是包给自己村里或者附近认识的包工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就主要的加工价、原材料等达成口头协议,就开始施工。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建房户与包工头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