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周易》有云:“履霜,坚冰至。”行走在霜上,便知寒冰将至。这是多么难能可贵的智慧。如今,刑事危机四伏,很多人深处危机之中而不自知。当潜在的危机已然演化成现实——人身被限制、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此时亲人们忙于奔走于事后补救,却往往只能事倍功半。提前识别危机、掌握应对危机的方法,才能为化解危机创造机会,刑事危机应对,由此而生。
一、刑事危机应对概念的提出
(一)刑事危机应对的概念
危机,是指潜藏的危险、祸害,又指生死攸关的紧要关头。
刑事危机,是指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该风险随时可能引发有权机关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相关人员可能面临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接受讯问等情况,刑事涉案财产可能面临查封、冻结、扣押、执行等后果。
刑事危机应对,是指针对刑事危机而采取的危机评估与预警、法律咨询与培训、证据收集与整理、辩护准备以及与有权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等一系列降低风险和化解危机的举措。
(二)刑事危机应对与刑事风险防控的共同点和区别
刑事危机应对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区别于刑事风险防控,二者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显著区别。
1.二者共同点
(1)都依赖于现有法律框架体系
刑事危机应对与刑事风险防控均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体系,遵循相同的法律法规规制。
(2)风险管理策略相同
两者都采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及风险缓解策略。此共同点体现了刑事危机与刑事风险均具有可预测性,也说明了通过科学方法实施防控和应对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3)都存在跨学科的方法应用
无论是刑事危机应对还是刑事风险防控,跨学科的方法论提供了更全面的视角和解决方案。心理学、社会学、信息技术等领域的融入,丰富了二者处理的手段和渠道。
2.二者区别点
(1)战略与战术的差异
刑事危机应对更多关注于短期、立即的反应策略,针对已出现或即将出现的危机,其战术性体现在对具体事件的直接处理和解决,要求快速、有效的应对措施。
刑事风险防控则偏重着眼于长期战略的构建,旨在通过建立长效机制预防风险发生。它关注于系统的风险控制和预防策略,以求达到从根本上减少刑事风险发生的目标。
(2)时间维度上的差异
刑事危机应对,通常处于时间紧迫的环境,对速度的要求极高,强调在危机爆发后的短时间内做出反应。
刑事风险防控则拥有更为宽裕的时间框架,允许通过长期规划和持续努力实现风险最小化。
(3)参与主体和实施手段不同
刑事危机应对主要涉及法律专业人士,如律师、法律顾问等,依靠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和经验来进行应对。
刑事风险防控:则涉及更广泛的参与者,从企业内部管理层到普通员工,运用法律、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防控。
(4)目标与结果的预期不同
刑事危机应对目标是缓解或消除已经存在的危机,尽可能降低损失,其结果往往具有即时性,针对性强。
刑事风险防控:目标在于通过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犯罪发生,其结果更具长远影响,有助于构建更加稳健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刑事危机应对与刑事风险防控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理解这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具有重要意义。当遭遇突发事件,或长期处于风险当中时,应当认清自己的状况,及时准确采取刑事危机应对策略,及早认清自身是否处于刑事风险之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应对。
二、刑事危机应对的内涵
(一)积极性
1.必要性
刑事危机直接关系到人身自由。“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格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西班牙著名作家塞万提斯说过:“自由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最大的幸福之一”。刑事危机对一个人产生的最大心理震慑,便是来源于刑事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2.隐私性
刑事危机所涉及的事情往往是人们羞于提及、不敢对他人提及的极私密的事情。因此,刑事危机应对对真诚与信任要求非常高。身处危机之人诚实、客观地描述事件,聆听之人则须恪守信用、严格保密。
(二)快速响应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刑事危机从发生到有效应对留给人们的时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人们不仅在心理上做好应对突变的准备,更需在实际行动上迅速响应。部分危机事件发展变化迅速,紧迫性强,专业人士介入的时间窗口也就变得更为狭窄。
(三)专业依赖
1.民刑、行刑交叉危机要求应对危机时具有跨部门法的专业应用水平。
2.社会行为是极其复杂的。识别危机及制定应对策略时,需要将复杂的社会行为抽象为刑法规定的行为加以分析,不能遗漏任何一个可能存在的危机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策略。这需要极强的刑事法律经验和极高的刑事法律水平。
三、刑事危机应对的外延
(一)时间维度
刑事危机应对的时间不限于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始于刑事立案。而刑事危机应对的时机可以早于刑事立案。只要行为人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涉及刑事危机,便可以决定进行刑事危机应对,对以往的或者正在进行处于持续状态的行为进行危机识别。
刑事危机应对区别于刑事风险防控,具有更加广阔的时间维度。例如,刑事案件立案后,在诉讼程序中随时可能出现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危机。又如,在刑事判决作出前,可能出现案外人财产被刑事判决确定执行的危机。
(二)案件类型
涉及委托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时,律师不宜开展刑事危机应对。除此之外,刑事危机应对适用于所有案件类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然而,当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了解到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时,律师有义务及时将这些信息告知司法机关。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安全的重视。
此外,有观点认为,将保密定性为律师的法定权利可能会导致委托人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建议将“有权”修改为“应当”,以更好地平衡律师的保密义务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建议反映了在保障律师职业活动自由的同时,也需要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和法律秩序的要求。但我们认为,针对刑事案件立案前未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律师遇到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时,仍然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以履行其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刑事危机应对概念的提出、内涵和外延
作者:潘宏博 刘晨来源:金诚同达

引言 《周易》有云:“履霜,坚冰至。”行走在霜上,便知寒冰将至。这是多么难能可贵的智慧。如今,刑事危机四伏,很多人深处危机之中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