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股东出资实缴制调整为认缴制,那么公司股东是否还需要实缴出资?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对此,本文筛选部分司法案例观点,针对未实缴出资情况下股东在执行阶段将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总结,供读者参考。
(一)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未实缴的,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股东将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
单守民与李培园等执行复议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执复50号
裁判规则
(节选)作为被执行人的中成铁工公司财产 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其股东财富能源公司未依照公司章程在2011年7月22日缴纳剩余出资25762.11万元,故申请执行人单守民申请追加财富能源公司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的,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股东将不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105号
裁判规则
(节选)对公司出资人未到期的出资义务,除非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前述明文规定的情形才加速到期。本案中宁夏宝塔油气公司对新增注册资本的认缴时间并未到期,四川空分设备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加速到期的情形。故,上诉人四川空分设备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股东将不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
郭小良与常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7187号
裁判规则
(节选)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5年7月9日,茶品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0万元,其中常炜认缴出资247万元,认缴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2017年2月20日,常炜将其247万元出资分别转让给李某2、姜某,在茶品汇公司并未出现股东应当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鉴于常炜在其对茶品汇公司的出资期限未届满前转让股权,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故郭小良以此为由请求追加常炜为(2017)京0105执18354号案件被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股东将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
沈阳鼎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执异1376号
裁判规则
(节选)…出资时间为2012年4月16日…2015年4月24日,甲方(转让方)韩兆君与乙方(受让方)张素遵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执行人原股东韩兆君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出资200万元,韩兆君在未缴足出资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张素遵,张素遵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出资200万元。…现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人鼎国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中天银都天津公司、韩兆君、张素遵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从实践案例看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法律责任(执行篇)
作者:尹程香来源:策略律师

新公司法将股东出资实缴制调整为认缴制,那么公司股东是否还需要实缴出资?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