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15年6月20号,端午小长假的第一天,南京发生了一起严重车祸。
6.20日下午两时许,南京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路口,一辆陕西牌照的宝马7系轿车以“闪电”般的速度闯过红灯,在路口撞上了一辆正常左转弯的南京牌照的马自达2轿车,马自达轿车后半车身被撞得粉碎,车祸造成马自达车内包括一名男性司机和一名女性乘客当场身亡。
事发后不久,该路口的一段监控录像,在网上迅速传播开来。监控画面显示,十字路口处,一辆87路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正同向左拐,从友谊河路上石杨路。这时,马自达轿车突然出现在画面右下角,奔着公交车和出租车冲来。“马自达像是中了炮弹,裹着烟飞过来了。”一位目击者这样描述到。
事件一出,立即在网络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关于车速、酒驾毒驾、顶包等车祸相关问题的发问纷至沓来。而南京交警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事故通报
事故发生后的下午18时许,南京交警官方微博发出第一条事故通报

次日凌晨南京交警发出第二条事故通报

在交警对大家关注的相关疑问进行通报之后,社会关注的焦点就转到了此次事故的肇事者宝马车司机王季进身上,对于他在此次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所面临的处罚产生了讨论。
肇事司机面临的处罚:
根据南京交警6月21日凌晨通报,肇事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永嘉信律师表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于本案中肇事司机的具体行为以及心理的认定警方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当中。
司法解释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律师观点:
就本案目前警方所通报的情况,嫌疑人有闯红灯,超速,并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以及有肇事后逃逸的情况,若根据司法鉴定排除司机精神方面问题之后,根据刑法133条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本案情况,假如以警方目前对其认定涉嫌的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因为肇事司机不具备“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行为,那么肇事司机将面临3-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网上还有大量讨论该司机已经涉嫌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的声音
那么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观点:
前面讲到,因为本案中对于司机的行为还在调查取证当中,若最终认定司机的行为是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则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以司机在城市道路以超过限速的速度闯红灯行驶,就已经涉嫌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样一来,主客观均已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要件,那么司机就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本案所造成的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司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此之前也有案例可循
案例
被告人孙伟铭于2008年5月购买车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并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同年12月14日孙伟铭为其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当日下午孙伟铭驾车与多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并造成四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事发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有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有关消息以警方发布为准。
2015年6月20号,端午小长假的第一天,南京发生了一起严重车祸。
6.20日下午两时许,南京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路口,一辆陕西牌照的宝马7系轿车以“闪电”般的速度闯过红灯,在路口撞上了一辆正常左转弯的南京牌照的马自达2轿车,马自达轿车后半车身被撞得粉碎,车祸造成马自达车内包括一名男性司机和一名女性乘客当场身亡。
事发后不久,该路口的一段监控录像,在网上迅速传播开来。监控画面显示,十字路口处,一辆87路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正同向左拐,从友谊河路上石杨路。这时,马自达轿车突然出现在画面右下角,奔着公交车和出租车冲来。“马自达像是中了炮弹,裹着烟飞过来了。”一位目击者这样描述到。
事件一出,立即在网络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关于车速、酒驾毒驾、顶包等车祸相关问题的发问纷至沓来。而南京交警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事故通报
事故发生后的下午18时许,南京交警官方微博发出第一条事故通报

次日凌晨南京交警发出第二条事故通报

在交警对大家关注的相关疑问进行通报之后,社会关注的焦点就转到了此次事故的肇事者宝马车司机王季进身上,对于他在此次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所面临的处罚产生了讨论。
肇事司机面临的处罚:
根据南京交警6月21日凌晨通报,肇事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永嘉信律师表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于本案中肇事司机的具体行为以及心理的认定警方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当中。
司法解释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律师观点:
就本案目前警方所通报的情况,嫌疑人有闯红灯,超速,并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以及有肇事后逃逸的情况,若根据司法鉴定排除司机精神方面问题之后,根据刑法133条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本案情况,假如以警方目前对其认定涉嫌的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因为肇事司机不具备“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行为,那么肇事司机将面临3-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网上还有大量讨论该司机已经涉嫌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的声音
那么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观点:
前面讲到,因为本案中对于司机的行为还在调查取证当中,若最终认定司机的行为是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则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以司机在城市道路以超过限速的速度闯红灯行驶,就已经涉嫌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样一来,主客观均已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要件,那么司机就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本案所造成的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司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此之前也有案例可循
案例
被告人孙伟铭于2008年5月购买车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并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同年12月14日孙伟铭为其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当日下午孙伟铭驾车与多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并造成四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事发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有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有关消息以警方发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