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网站设计者通过创作构思将多种元素信息进行整合与排列,以营造丰富的视觉体验,网站版面设计过程的本身亦是一种劳动创造,其特异性体现在对多媒体信息的选择与编排。精心挑选的内容、素材经过编排整合形成的网站版面表现形式符合汇编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案件概述:
原告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告 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抄袭了原告网页的相关内容,被告网站从色彩、文字、图片、编排体例等方面复制了原告网站的主要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本案就原告网站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原告是否对其享有著作权产生争议。
判决书原文(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网站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原告是否对其享有著作权;2.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著作权;3.被告行为是否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4.如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一、原告尚居公司的网站构成汇编作品
正确认定作品,是处理著作权侵权争议的前提。著作权是为了保护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做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的权利,具体针对的智力劳动成果指的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不同于一般的原创作品,汇编作品是对已有的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材料进行的选择和编排。将各个相互独立的元素,通过汇编人独具个性的选择和编排,使这些元素紧密联系,形成独特、系统的整体效果,这种体现汇编人智力劳动效果的选择与编排即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之所在,而这独创性是汇编作品成为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本质特征。网站是伴随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事物,其通过源代码的撰写将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成多媒体并通过计算机输出设备进行展示。一个网站大致由源程序、版面设计及具体内容构成。网站设计者通过创作构思将多种元素信息进行整合与排列,以营造丰富的视觉体验,网站版面设计过程的本身亦是一种劳动创造,其特异性体现在对多媒体信息的选择与编排。精心挑选的内容、素材经过编排整合形成的网站版面表现形式符合汇编作品的概念与特征。原告当庭明确本案中不主张对涉案网站所用图片或文字申请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仅对作品的编排方式即网站的版面设计主张权利,本院仅就双方网站的版面表现形式进行评析。
材料的选取是创作汇编作品的第一步。本案原告尚居公司网站在其主页选取了“品牌动态”、“产品服务”、“团装小区”、“实景案例”、“施工图解”、“客户服务”、“主材商城”、“品牌历程”等模块展现自己的业务特点。材料的排列结构与逻辑关系决定了信息整体的表现效果。原告网站整体版式为并列排序附下拉子菜单,如“产品服务”项下设“半包、全包”,其中对半包、全包做了详细阐述并介绍公司服务理念,半包、全包方案同步配合材料选购,客户可按需求根据品牌及材质按需购买。该种编排设计可以满足不同客户实际需求,以提高购物体验为出发点,方便实现客户一键购买;“实景案例”项下设“小资设计、HG大宅设计、设计团队”,针对居室大小、风格样式以图片方式呈现给消费者,并同时对设计师进行介绍,该种编排体例增加客户与设计企业双向了解,利于帮助消费者做出最优选择;“施工图解”项下设“水电工程图解、瓦工工程图解、水木工程图解、油漆工程图解”,页面整体按照装修流程的实际顺序,把重点事项一一列出,再以图片、文字相结合方式对施工细节进行详解,消费者易于对繁琐的装修过程形成直观感受,对装修流程及注意事项更清晰明了。为了方便消费者更好的对企业氛围及文化了解,网站以“年代大事记”与荣誉图片展示的形式向客户呈现其专业优质的服务形象。综上,原告网站整体风格一致,橙色主调贯穿始终,各页面按照主页索引及页面标题有机联系,在栏目设置、标题及文案方面等编排体例上均充分考虑方便客户体验及自身企业特点。被告抗辩原告网站的独创性不高,但未提供反证,故根据现有证据,原告网站在内容的选取与编排上均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高度,可认定为汇编作品。
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苏8602民初564号
裁判规则:网站整体可作为汇编作品
作者:陈梅瑜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裁判规则: 网站设计者通过创作构思将多种元素信息进行整合与排列,以营造丰富的视觉体验,网站版面设计过程的本身亦是一种劳动创造,其特异性体现在对多媒体信息的选择与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