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借钱给他人,出借人通常会让对方打一张借条,或者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在对方未按时还钱,且通过多种方式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出借人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之后,如果对方仍未还款,出借人就可以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公证债权文书又是什么呢?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拿着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过审判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运用,使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及程序得到了极大的简化,高效快捷,越来越成为债权人防止债务人违约的一件利器。那么也有人会问,如果以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即便被执行人有异议,也没有救济途径了吗?
虽然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很多优点,但如果在实践当中,出具和运用不当的话,也会导致公证债权文书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执行。下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债务人的角度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权利救济途径的总结和归纳。同时,也对债权人出具和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规避提示。
01 从案件受理角度出发,公证债权文书在存有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1.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2.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3.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4.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6.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02 从申请执行时效角度出发,可以对执行时效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03 从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能否作为执行依据的角度出发,公证债权文书在存有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的;
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
04 从被执行人主动救济的角度出发,下列情形下,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1.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3.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4.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提示: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存在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05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时间要求。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2]、第四项[3]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06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时,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提示: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07 从被执行人主动救济的角度出发,下列情形下,被执行人可以提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
1.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2.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3.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提示:债务人提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注: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债务人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的权利救济
作者:刘智萍 李程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借钱给他人,出借人通常会让对方打一张借条,或者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在对方未按时还钱,且通过多种方式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出借人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