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本金和利息是借贷双方关注的核心,对出借方而言,出借资金,无非是想增加利息收入(无息借款除外),对借入方而言,利息是其资金使用成本。在国家对民间借贷加强监管和规范的形势之下,在保障本金安全的同时,还应对利息的约定及支付安排予以考虑,尤其是切实防范利息方面带来的法律风险。
真实案例
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2017年7月9日,陈某岸向吴某飞出具《借条》记载:陈某岸因资金困难向吴某飞借用资金用于生意周转,借款现金63000元,借期3个月,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款。借款到期后,虽经多次追讨,陈某岸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原告吴某飞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陈某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63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276元(自放款之日起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自述被告已返还借款本金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故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即2017年7月9日开始计算利息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逾期利息应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7年10月10日开始起算。江南区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岸向原告吴某飞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陈某岸向原告吴某飞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6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728元由被告陈某岸负担。上述案例中,原告要求从出借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就在于双方在借条中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约定。
法律风险
由此可见,在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及收取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出借人就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包括:
一、出借人因事先未约定而收不到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当借贷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二、砍头息或变相收费将被冲减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就是“砍头息”,但是这种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出借时预先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出借款项计算利息。同时,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三、利滚利的做法不获法律支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不允许利滚利,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再计收复利,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规定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四、约定利率过高将触及民间借贷的高压线:若月利率超过3%,就属于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将被以犯非法经营罪(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5年有期徒刑、没收非法所得。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在2019年10月21日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的。
风险防范
为避免以上法律风险,出借方应从以下方面下足功夫:
第一、事先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利息,出借方一定要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载明借款利率,不要以口头方式约定,避免口说无凭。
第二、不要采用“砍头息”或变相收取费用的做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可见,“砍头息”的做法最终不会获得法律支持。同时,避免采取以收取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名义额外收取的做法。
第三、收取复利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即对于复利的约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计入本金部分的利息必须是前期已经真实发生的利息;2,计入本金的利息不能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按照复利计算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与最初本金之和。
第四、利率约定不要超过年利率36%这条高压线,避免因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而被构成非法放贷触犯刑法,同时更要注意避免下列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形:(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谈民间借贷中利息法律风险的防范
作者:黄永辉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中,本金和利息是借贷双方关注的核心,对出借方而言,出借资金,无非是想增加利息收入(无息借款除外),对借入方而言,利息是其资金使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