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手机号码被司法拍卖,评估价竟超160万!

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6月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一则手机号码引发关注。根据平台拍卖信息显示,此次拍卖的是手机号码139****6666使用权,起拍价113万,评估价格高达160.

6月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一则手机号码引发关注。根据平台拍卖信息显示,此次拍卖的是手机号码139****6666使用权,起拍价113万,评估价格高达160.77万元,将于6月20日进行拍卖。
此次手机号码司法拍卖的依据为执行人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腾飞电器有限公司、陈伍胜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及两笔5000万元融资。
陈伍胜为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占比70%,职位为董事长,该手机号使用权为陈伍胜所有,登记在案外人名下。2021年5月25日,该集团被吊销营业执照,陈伍胜成为失信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
原来手机靓号竟然能够拍卖!强制执行财产的处置、司法拍卖你了解多少?
一、可以被执行的财产有哪些?
(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凡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和标的除外,包括不动产;机动车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存款;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金属;矿产权益;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二)部分特殊财产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可被执行。实务中,法院拍卖唯一住房后会扣除若干年的租房费用,支付给被申请人。
*案情介绍:山东临沂某银行分行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涉标的80余万元。因王某拒不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银行)向法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房产一套,并要求依法拍卖。执行法院经调查,该房产为王某唯一住房,除案涉房产外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所得拍卖价款中为王某保留八年的廉租房费用。最终法院按照既定的执行方案,拍卖案涉房产,用拍卖所得价款偿清本案债务,同时为王某保留了租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能执行,比如常见情形有:
(1)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子女名下有其它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后,如果有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转让他人,导致现在执行的房屋成了其生活所必需的住房;
(3)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2.手机号、游戏账号
手机号码、游戏账号只有在具备一定财产价值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强制执行的财产对象。法院强制执行欠款人手机号码,首先会向电信移动部门发出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通知书,要求电信移动部门将欠款人的手机号冻结住限制转让,冻结成功后,法院会对欠款人的手机号码委托专业的评估鉴定公司评估手机号码的财产价值,评估鉴定公司给出评估价后,法院会根据评估价格作出拍卖裁定书,并且制定起拍价,最后法院会将手机号码挂网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若干规定,法院会征求债权人的意见来决定最终的挂网拍卖平台,债权人可以申请选择拍卖平台。
3.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
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难以移动的动产,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一定的方式揭示其已为执行法院所控制,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未经执行法院准允的情况下进行处分。常见于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对被执行人未办理过户的房地产强制过户后进行执行。
4.预售商品房
被执行人已经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的行为),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权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5.被执行人养老金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扣。但是,在冻结、划扣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6.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被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因负债一方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等财产。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法院则无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司法拍卖程序的相关问题
1.什么是网络司法拍卖?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2.被执行人名下哪些财产可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各类财产,如车辆、房产、股权、一般动产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3.司法拍卖是否均应当通过网络平台拍卖方式进行?
原则上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4.网络司法拍卖会经历那些阶段?
一般会经过财产定价、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缴纳保证金、财产竞拍、成交后支付拍卖款、财产交付等环节。财产第一次拍卖如无人竞买,法院将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启动第二次拍卖,如第二次拍卖仍无人竞买,将对财产进行变卖。
5.司法拍卖的起拍价(保留价)如何确定?
在司法拍卖前,法院首先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然后以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依据确定拍卖保留价。未作评估的,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的70%。第二次拍卖在第一次起拍价基础上降价幅度不得超过20%。司法实践中,房屋起拍价通常为房屋评估价的七折,但是在部分情形下,比如通过议价方式确定房屋参考价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八折(或九折)起拍。

司法拍卖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84条规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划扣的财产,人民法院的划扣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参与司法拍卖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