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前段时间和挚友闲暇聊天时,她对那名“38岁被迫辞职,两套房贷两个娃”的前华为员工深表同情,一颗螺丝钉做了这么久,若不能升职,面临这样不上不下的局面也是尴尬。但能够好聚好散,也未尝不是件幸事。这话绝不是危言耸听,因为这里有员工不仅离了职,还因触犯了知识产权法而锒铛入狱。
【关键词】职务作品、一般性职务作品与特殊性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其归属
案件背景
2016年1月17日,正当各企业都沉浸在春节将至,年假将放的喜悦中时,面对6名离职工程师的泄密行为,华为雷厉风行,发布了内部反腐快报,通报称:6名前华为员工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已于1月17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这意味着,他们将要在狱中度过一个难忘的春节。
职务作品的定义及分类
职务作品,即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领域的一项专有名词。
其中,“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享有“两年之内的优先使用权及共同许可他人使用和所获报酬分成权”;而“特殊职务作品”则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享有。
后者又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体现在如下条文中: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这一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四、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随着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立法相继出台,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为了更好地对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对当前社会形势的变化,满足对著作权的保护、运用而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经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后,国务院进一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 。目前,该草案尚在送审中。
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对“职务作品”的归属权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以及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职工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的,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予以相应奖励,职工可以通过汇编方式出版其创作的作品。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案件分析
由此可知,此6名前员工作为华为内部设计岗位员工,在已和单位签署竞业协议的情况下,在职期间之设计,符合利用华为提供的关键“物质技术条件”要件,因此,此类成果属“特殊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自然归属华为所有。在离职后,其依旧手握华为终端知识产权结果为己谋利,华为此举如此不留情面,也就不足为奇了。
据法院判决书进行的相关案例分析
在法律实践中,也可通过研究法院判决,对如何确定争议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实际分析。
1、(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603号
作者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写有48册教案,其中44册被单位私自销毁,虽然教案本作为作品的唯一载体是由单位提供,但教案凝结着作者的思维创作心血,并未依靠单位的技术条件完成,所以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2、(2004)二中民初字第4273号
作者离职后,在某书店购买到S出版社出版的一书,书中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在职期间拍摄的23幅摄影作品作为插图,未给其署名,也未曾向原告支付报酬。因作者所使用的摄影设备在拍摄过程中只起到辅助作用,整个摄制过程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且单位对其作品并不承担条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因此,涉案作品属“一般性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综合上述两个案件可知,在区分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要注意,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而对于法人作品,单位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3、(2007)海民初字第23735号
论文作者主张W公司之论文数据库,未经其许可向用户提供在线浏览或下载其文章之服务,侵犯了其对此论文享有的著作权。而W公司主张其只对高等院校图书馆和科研机构等用户出售学位论文数据库,向用户只提供将该数据库复制于用户网络服务器之服务。
由此案可以引申出2008年“502名博士硕士诉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论文侵权案”。审理中,可以明确,原则上此类论文的著作权归属作者所有,但在实践中,学位论文其实存在成为职务作品的情况。
然而,在举证环节中,单位无法证明存在涉案论文利用单位所提供的条件进行了创作的情况,且单位也未曾对承担了涉案论文的责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再者,涉案论文也不属于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范围,作者也未曾和单位就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特别约定,故法院最终认定作者享有论文著作权。
总结
综上所述,在已明确职务作品界定时,判定一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仅要考虑该职务作品完成是否在实质上使用了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是否属有特别约定等法律条件外,也须将依靠条件之程度,完成独立性和技术含量之高低等因素纳入考量。
此外,因当前中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之规定并不完善,且特殊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之规定也过于简单,在实践中为避免出现著作权争议,建议作者和单位尽可能在职务作品完成之前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约定,从而让著作权人更好地享受权利。
前段时间和挚友闲暇聊天时,她对那名“38岁被迫辞职,两套房贷两个娃”的前华为员工深表同情,一颗螺丝钉做了这么久,若不能升职,面临这样不上不下的局面也是尴尬。但能够好聚好散,也未尝不是件幸事。这话绝不是危言耸听,因为这里有员工不仅离了职,还因触犯了知识产权法而锒铛入狱。
【关键词】职务作品、一般性职务作品与特殊性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其归属
案件背景
2016年1月17日,正当各企业都沉浸在春节将至,年假将放的喜悦中时,面对6名离职工程师的泄密行为,华为雷厉风行,发布了内部反腐快报,通报称:6名前华为员工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已于1月17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这意味着,他们将要在狱中度过一个难忘的春节。
职务作品的定义及分类
职务作品,即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领域的一项专有名词。
其中,“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享有“两年之内的优先使用权及共同许可他人使用和所获报酬分成权”;而“特殊职务作品”则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享有。
后者又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体现在如下条文中: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这一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四、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随着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立法相继出台,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为了更好地对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对当前社会形势的变化,满足对著作权的保护、运用而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经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后,国务院进一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 。目前,该草案尚在送审中。
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对“职务作品”的归属权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以及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职工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的,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予以相应奖励,职工可以通过汇编方式出版其创作的作品。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案件分析
由此可知,此6名前员工作为华为内部设计岗位员工,在已和单位签署竞业协议的情况下,在职期间之设计,符合利用华为提供的关键“物质技术条件”要件,因此,此类成果属“特殊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自然归属华为所有。在离职后,其依旧手握华为终端知识产权结果为己谋利,华为此举如此不留情面,也就不足为奇了。
据法院判决书进行的相关案例分析
在法律实践中,也可通过研究法院判决,对如何确定争议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实际分析。
1、(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603号
作者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写有48册教案,其中44册被单位私自销毁,虽然教案本作为作品的唯一载体是由单位提供,但教案凝结着作者的思维创作心血,并未依靠单位的技术条件完成,所以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2、(2004)二中民初字第4273号
作者离职后,在某书店购买到S出版社出版的一书,书中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在职期间拍摄的23幅摄影作品作为插图,未给其署名,也未曾向原告支付报酬。因作者所使用的摄影设备在拍摄过程中只起到辅助作用,整个摄制过程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且单位对其作品并不承担条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因此,涉案作品属“一般性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综合上述两个案件可知,在区分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要注意,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而对于法人作品,单位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3、(2007)海民初字第23735号
论文作者主张W公司之论文数据库,未经其许可向用户提供在线浏览或下载其文章之服务,侵犯了其对此论文享有的著作权。而W公司主张其只对高等院校图书馆和科研机构等用户出售学位论文数据库,向用户只提供将该数据库复制于用户网络服务器之服务。
由此案可以引申出2008年“502名博士硕士诉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论文侵权案”。审理中,可以明确,原则上此类论文的著作权归属作者所有,但在实践中,学位论文其实存在成为职务作品的情况。
然而,在举证环节中,单位无法证明存在涉案论文利用单位所提供的条件进行了创作的情况,且单位也未曾对承担了涉案论文的责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再者,涉案论文也不属于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范围,作者也未曾和单位就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特别约定,故法院最终认定作者享有论文著作权。
总结
综上所述,在已明确职务作品界定时,判定一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仅要考虑该职务作品完成是否在实质上使用了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是否属有特别约定等法律条件外,也须将依靠条件之程度,完成独立性和技术含量之高低等因素纳入考量。
此外,因当前中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之规定并不完善,且特殊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之规定也过于简单,在实践中为避免出现著作权争议,建议作者和单位尽可能在职务作品完成之前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约定,从而让著作权人更好地享受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