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张某在教练员王某陪同下参加科目三训练,行驶至一路口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轿车追尾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后因8000元车辆维修费协商未果,李某将教练员王某、驾校和教练车投保公司诉至漯河市源汇区法院。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作为驾校教练员
在陪同学员训练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
王某应当承担责任
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
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之规定
王某所导致的侵权责任
应由驾校承担
鉴于8000元车辆维修费
投保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
支付李某2000元
故李某的损失应为6000元
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判决驾校向李某支付
车辆维修费6000元
03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但因教练与驾校之间是雇佣关系,驾校对于其雇佣的教练,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受损,因张某是学员,应由教练员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又因王某是在教授学员驾驶技术造成他人损害,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情形,所以李某的损失,最终应当由驾校进行赔偿。
安全驾驶责任重大,学员在学习培训的特殊阶段,教练和学员更应全神贯注以防交通事故发生。
04 法律索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20条第2款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91条第1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科目三训练场地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红邦律师来源:红邦律师

01 基本案情 张某在教练员王某陪同下参加科目三训练,行驶至一路口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轿车追尾相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