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房屋租金高就可以不履行租赁合同吗

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化程度的深入发展,我国房价迅速攀升。特别是2003年以来,房价进入快速上涨的十年。目前,房价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再到各阶层百姓,无不时刻关注房价的变动。

随着房地产市场化程度的深入发展,我国房价迅速攀升。特别是2003年以来,房价进入快速上涨的十年。目前,房价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再到各阶层百姓,无不时刻关注房价的变动。而房租快速上涨,是近几年才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由此形成“房子买不起,也租不起”的局面。高房价、高房租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但是,在这个房租“蒸蒸日上”的年代,认为房屋租金高就可以不履行租赁合同吗?来看看兴庆区法院调解的这起因租金问题房东起诉房客、房客反诉房东的案件。
房客小赵2015年3月从邱某处租了一套营业房,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58000元,第二年租金60000。小赵按合同支付了一年租金后,邱某将房屋交付给他使用。一年过去了小赵认为房租高拖着不付租金,被房东邱某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小赵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而被告到法院的小赵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
开庭前,承办法官一方面约见了小赵,告诉他没有法定的解除原因必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如果确有困难可以力争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小赵表示他愿意调解。另一方面多次与原告邱某说法诉理,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邱某与小赵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小赵支付邱某违约金13000,邱某退还小赵押金3000元,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抵顶。
法谚曰“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合同的解除须因法定的情形,而不是一方的好恶。法官提醒:慎重签约,诚信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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