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需要立足于学术和实践的前沿,站在学术的前沿,才能有理论的创新,站在实践的前沿,才能体现理论的价值。目前,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主要集中在法的精神、法的价值、法治理念、与全球化相关联的法律问题、权利与义务、法律方法、法律教育等方面,本文吸收众多著名法学教授的观点及论著,对法理学研究的部分前沿问题加以论述。
一、法的精神问题
法的精神是一种民族精神、时代精神,是理性和自由的精神,法的精神是法学理论中永恒的研究课题。众多法学家在探讨法的精神问题上各有所见。郭道晖教授认为,法的精神是自由。李步云教授认为,法的精神是法的神经中枢。张文显教授对法的精神做了更为精辟的论述:法的精神就是法律系统的统领,它规范着法的价值作用,法的精神能够起到反思和批判法的价值的作用。纵观中外关于法律精神的论著,对现代法理学研究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耶林《罗马法的精神》,庞德《普通法的精神》等。《罗马法的精神》是耶林的早期著作。耶林强调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其法律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目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他宣称,法律是根据人们欲实现某些可欲的结果的意志而有意识地制定的。他承认,法律制度中有一部分是根植于历史,但是否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只是非意图的、无意识的、纯粹历史力量的产物的论点。根据他的观点,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有意识地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制定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今时代的主题,这一具体要求落实到法学研究领域中,就是要加强和改进相关法学理论研究,发挥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在法的精神层面上,要能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展开,其中包括:①法的本位问题。即,由国家本位转到个人、社会本位。②由效率优先转到更加注重公平、正义。③树立法律伦理观,强调人类和自然的和谐共存。④更加追求稳定、民主、自由和秩序的统一。
二、法律的研究方法问题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取决于人们对法学方法的内涵河外延的理解和认识。现代法学研究方法是在批判概念法学,基于法律价值判断基础上建立的方法体系。主要涉及:法律人作出法律决定或裁决的过程是否是一个纯粹的逻辑判断过程;法律价值判断是否是纯主观判断;是否对价值判断作出事后方法上的审查;公平和效率关系问题等等。现代法学方法论倾向于利益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主张法律之中应有价值判断,价值导向的思考是主要思考方式。(参见德国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受美国经济分析法学重要代表人物伯斯纳经济分析理论对法律研究方法的影响,理论法学界将伯斯纳的经济分析法作为法律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加以研究,应用在财产法、合同法、刑法等领域中,涉及立法成本、诉讼成本、犯罪成本等。如: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治出版社)在伯斯纳经济分析基础上,提出了刑罚的“边际威慑”,主张在设置刑罚的严厉程度每增加一个单位成本所产生的刺激犯罪分子不再实施较为严重的另一个犯罪的效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治成本分析》一书从总体上对法治成本作了分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违法等法治诸环节的成本以及法治进程中的动态成本,选择用最少的成本、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地推进法治进程的模式。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体系,就必须加强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和运用。法学的经济分析在当代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将促进法学和经济学的相互渗透融合,而且极大地拓宽了法学理论研究方法论领域和固有的思维模式,使定量分析导入法学的理论研究中,更为重要的是,它深刻地揭示了当代法律规范的本质,对有关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科学规定的真正价值不在于这些规定本身,而在于通过法律规范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值。
三、与部门法哲学相关联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作为现代法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法哲学是法哲学的延伸,部门法哲学的反思性研究运用法哲学的理论框架,采用法哲学的研究范式和方法,推动法哲学和法律学的密切结合。部门法哲学(西方学者称之为“应用法哲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日渐活跃,正成为法学领域的亮点,部门法哲学对法学领域经典的、重大的、前沿的、疑难的问题的研究正在成为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和发展的新的知识增长点。美国法学家贝勒司在部门法哲学专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指出:法哲学研究逐步扩大和深入到具体法律领域,出现了一批从法哲学的层面,用法哲学的方法探讨部门法中的一般原则和原理的论著,这些论著提供了对部门法的伦理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基础及其发展规律的哲学反思,构成把法哲学与民法、刑法、宪法、程序法等部门法联系起来的中间学科。
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在《部门法引论》中提出研究部门法哲学的基本方法:第一,语义分析方法。即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的逻辑实证方法。第二,价值分析方法。在部门法哲学研究中强调价值分析,主要的目的在于克服部门法学研究中工具主义、技术主义、教条主义及其造成的弊端,矫正被扭曲的社会发展的价值标准。第三,反思方法。将反思方法用于部门法哲学研究,在肯定部门法律学认知成果的同时,对部门法学的概念、理论、原理等认知成果持批判态度和质疑意识。
四、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联的法律问题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具有特殊的政治和社会意义。从法理与法治的视角上深入思考和谐社会,并将这一政治概念转换到法学范畴,具有时代性、前沿性。郭道晖教授在《对构建政治民主化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一文中认为,与“和谐”相对应的法学范畴是“平衡”,它主要体现为公民的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社会主体之间权利的平衡。和谐社会作为一个理想目标,需要多种途径和方法去实现。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什么力量,关键是要让各个社会阶层都有它的组织和表达民意的渠道来参与国家政治,影响国家的决策。而构建公民社会是合乎现实要求和世界潮流的一条必由之路,它可以发挥基石和动力作用。公民社会利用其资源与社会权力对权利的缺失予以补救,特别是对社会的弱者和弱势群体给以扶助,对多样性的社会公益事业自动自愿地及时做出反应,对违反伦理道德的事情以社会舆论的压力给以纠正,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和服务精神,从而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推动作用。所以,政府应当自觉促成公民社会的形成,并善于运用公民社会中这些积极的力量,使之支持、协助并监督政府依法、正当、有序地进行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
同时,郭道晖教授在《论公民权与公民社会》一文中认为,健全的公民社会是国家和社会民主化的前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国家需要组织化的公民社会作为后盾,和谐社会则要以公民社会为基础,善于运用公民社会公众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能量,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是实现政治民主化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动力。
五、与法律全球化相关联的法律问题
21世纪是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深刻影响着法律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运行模式和发展方向。全球化问题由西方学术界提出和讨论之后,很快成为国际学术界普遍关注和研究的领域,并且构成了近20多年来国际学术界最为重要的且最具热度的论题。以全球化时代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全球化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法律与全球化研究,更是当前国际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和热点问题。中国法学界研究重点在于全球化对中国立法、行政执法、司法、部门法和法学理论的影响,并逐步形成了“以全球化为范式反思和重构中国法学”的理论主张。
邓正来教授在《全球化时代与中国法学——“主体性中国”的构建理路》一文中对中国及中国法学在全球化时代的发展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述。朱景文教授的《全球化与法治国家的历史演进-国内与国际的连接》一文从理论上论述了全球化条件下法治国家研究的框架和视角,认为对法治国家的研究应具有整体观念,不应只看到西方法治发展的成就,还应该看到它们赖以发展、被边缘化的一面。黄文艺教授关于《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深入地分析了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与潮流。他认为,在当今全球化时代,法律现代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法律国际化的趋势愈加明显,经济、文化、公共事业的全球化必然导致法律的全球化,与国际化、全球化密切联系的另一种世界法律发展趋势就是区域化,同时,法律本土化也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一种清晰可辨的法律发展思潮和运动,复兴传统法律文化,利用本土资源和外来法的本土化改造是法律本土化的主要特点。还有一些学者对人权全球化的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涉及对现存人权保护框架的梳理、评价等。
六、与法学教育相关联的法律问题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法学教育前沿问题的研究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改革和更新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切实推行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确立现代法学教育的新理念。2、从国家利益和科学发展的需要统筹高等教育的整体优化。法律教育的管理权应该归国家统一行使,实行法学教育的国家化,并采取所有的法学院在全国招生、全国就业和某些特殊限制的相关制度。3、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制度,在保障法学院较大的教育自主权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学院批准条件、审批机构和资格审核程序,尤其要规定法学院必须具备的最低办学条件,包括:法学师资、法学图书资料和法学教育设施等。4、科学确定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应用型人才,合理处理法律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关系。5、创新法学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把课堂教学、学生自主学习与科研实践活动相结合,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走出单纯依靠教师讲解的误区,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推进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和能力的培养。
法理学前沿问题分析
作者:刘树伟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理论研究需要立足于学术和实践的前沿,站在学术的前沿,才能有理论的创新,站在实践的前沿,才能体现理论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