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传一些仲裁小知识(二)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11、仲裁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11、仲裁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答:申请人有提出仲裁请求和变更、放弃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有约定仲裁庭组成形式的权利;有选任仲裁员和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权利;有协议是否开庭仲裁和是否公开仲裁的权利;有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权利;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辩论;有权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有权在开庭时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有权自行和解或和解后又后悔;有权被征询最后意见;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有权申请修改、补充仲裁笔录,申请补正裁决书;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12、仲裁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答:申请人有依法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的义务,被申请人有按规定期限提交答辩书的义务;有义务按时出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有义务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得自行出庭;有义务遵守仲裁员回避制度,不得选任符合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及私自会见、请客送礼;有义务尊重仲裁的独立性,不得企图干涉;有义务如实回答仲裁庭的提问;有义务根据仲裁庭要求提供证据或资料,不得隐瞒;有义务遵守仲裁庭决定;有义务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有义务遵守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义务交纳仲裁费用;有义务缴纳保全费用:有义务在申请财产保全有误时,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13、仲裁庭是怎样组成的?
答: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4、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方式有哪些?
答: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仲裁庭主持,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开庭审理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有利于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有利于查明案情,公正仲裁。
书面审理就是不开庭审理,指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不开庭审理的优越性在于: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案件的速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不需要到庭,减少了当事人因参加开庭带来人力、财力上的负担,有利于当事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不开庭审理,避免了当事人面对面唇抢舌剑的尴尬局面,不伤和气,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所以,不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受到了有关当事人的欢迎。
15、仲裁裁决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答: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16、济南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涉外案件的仲裁裁决在外国如何承认和执行?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涉外案件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现在已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依照公约规定直接向其他有关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17、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或物转移、隐匿、毁损、出卖、挥霍等以逃避履行义务为目的的恶意行为。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是指与标的物本身性质有关的客观方面的原因,比如标的物易腐烂、变质,不易长期保存,需要拍卖或者变卖后保存价款。仲裁的财产保全,是在当事人申请后,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需要保全的财产内容;对财产采取保全的理由。
18、济南仲裁委员会向社会提供哪些免费法律服务(“四免”)?
答:济南仲裁委员会常年向社会各界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提供法律培训、免费规范合同文本、免费提供法律疑难问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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