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姜某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沿姚北大道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1KM+69M路段处,避让相对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鲁K号小轿车时,车头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由齐某某停放的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姜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某、杨某某各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01争议焦点
本案为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姜某某的家属在得知姜某某死亡的消息后,找到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卢娉婷律师,卢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了解案情,询问家属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时间,发现还在复核期限内,卢律师当即建议家属向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并详细解释事故责任认定在此类纠纷中的重要性,家属遵循了卢律师的建议,并在其指导下完成复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齐某某、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姜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或至多承担同等责任。
02责任认定改变
复核申请提出后,卢律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从法理、情理逐步说服承办人,卢律师认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其过错程度非常大,危险系数非常高;齐某某驾驶后部车上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上道路,并且临时停放在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非机动车道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其过错程度很大,危险系数很高,杨某某和齐某某的共同行为导致了姜某某死亡的事实,系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本次事故中虽然姜某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面对杨某某与齐某某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正常人正常驾驶都可能会受到类似严重的伤害。其次再从姜某某的家庭条件和社会情理出发,本次事故中如认定姜远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有失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经过卢律师与承办人的多次沟通,承办人听取了卢律师专业的建议,因此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最终改变了案件责任认定,变更为:姜某某、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齐某某负次要责任。
03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经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结案,因姜某某、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齐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各对被告对原告(姜某某家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确认姜某某、杨某某与齐某某的责任比例为:5/13、5/13、3/13,且姜某某家属实际获得了全部赔偿款。
04办案感言
交通事故发生后,必然会产生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且一般情况下,事故责任划分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决定受害者的最终赔偿金额。悲剧已经发生,我们能做的就是降低悲剧给我们带来的伤害。
事故认定成“定局”,申请复核扭乾坤
作者:卢娉婷来源:智仁律师

案 例 姜某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沿姚北大道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1KM+69M路段处,避让相对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鲁K****号小轿车时,车头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由齐某某停放的豫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