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重要演讲,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将其作为一项造福沿途各国人民的大事业。截至2020年11月底,中国已与171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205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共同展开了2000多个项目。秉承古丝路精神的“一带一路”正从中国倡议变成全球行动,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
2020年以来,面对日渐复杂的国际形势,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黑天鹅”的冲击,中国同有关国家守望相助、共克时艰,在此期间,“一带一路”仍不断取得新进展。2021年一季度,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达2.5万亿元,增长21.4%,占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29.5%。实际上,自疫情发生以来,这个进出口数字一直保持稳定增长。同时,我国企业所签署的“涉外合同”数量也数倍于十年前。如何判定一份合同是否属于涉外合同,签订一份涉外合同时应该关注哪些因素?本文就相关问题要点与读者进行分享。
涉外合同的法律释义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最常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合同(或称为对外贸易合同)。
关于认定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一般采取的标准主要是“国籍”标准。如果某一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为我国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该合同将被认为是国内合同。例如,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它们本身属于涉外合同,但它们之间以及它们同我国其他法人、组织或者个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涉外合同。这是因为,上述外商投资企业都是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它们在法律上绝大多数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因此,它们之间以及它们同其他中国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是涉外合同。
以国籍标准认定主体涉外因素的做法会产生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海外公司或者子公司,由于它们在当地登记注册,在法律上被视为外国法人,因此,它们同国内法人、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仍为涉外合同。
涉外合同中,中方主体的特殊性
在国内合同中,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成为所有类合同的当事人;而在涉外合同中,并不是我国所有民事主体,特别是非经济组织的组织和公民个人目前多数情况下不能成为涉外合同的主体,即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应当指出的是,就涉外货物买卖合同而言,也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该合同的主体资格,只有享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授予订约资格(订立某类涉外合同的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以成为涉外合同主体。
没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其订立的涉外合同为无效合同。对外贸易经营权是国家赋予的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权利,包括对外贸易经营权、对外技术引进权,办理涉外信贷、保险等涉外金融业务经营权等。
不具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可以委托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外签订涉外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说我国任何公民个人都不享有涉外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个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例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可以在涉外技术引进和边境小额贸易中成为涉外合同的当事人。
签订涉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签订涉外合同时,除了《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下列主要事项: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既贯彻于国际政治关系中,也贯彻于国际经济关系中。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不得订立任何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的涉外合同。
(2)遵守有关国际交往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尤其要遵守有关涉外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视具体情况还得遵守有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和国际条约。
(3)主体必须合法。目前,如前所述,就对外贸易方面的合同而言,订立合同的我方当事人必须是享有对外经济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签订合同,代办有关贸易事宜。
(4)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内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外贸事项对外签订合同。代理人不得超越经营权限签订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如果委托人也是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理人应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委托人是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人应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
(5)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合同成立,尤其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时需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签订合同的,该合同不能成立。
(6)签订涉外合同时,格外要注意订立好担保条款和相应仲裁条款约定。关于境内外仲裁程序规则,我们会在下一篇文章中与大家再做详细分享。
随着全球疫情常态化控制,外贸经济回稳向好的态势明显,相应法律文本、合同需求量也在同步增强,法律保驾护航,帮助外贸型企业行稳致远,是我们所致力追求的目标。
不可不知,签订涉外合同时应关注的要素
作者:宋欢 郭阳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重要演讲,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将其作为一项造福沿途各国人民的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