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命毒师”网授制毒方法,畸形发财梦难逃法网恢恢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近年来 毒品犯罪逐步趋于网络化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便捷性 为不法分子所利用 逐渐成为毒品犯罪的新领域和工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 通过互联网教授制毒方法案 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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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毒品犯罪逐步趋于网络化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便捷性
为不法分子所利用
逐渐成为毒品犯罪的新领域和工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
通过互联网教授制毒方法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6月,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向被告人韦某某学习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方法,韦某某分五步教学,每教完一步确定成功后付款。其间,韦某某应钱某某要求,把制毒所需的原料和工具名目通过该社交软件发给钱某某,钱某某从网上购买了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从2022年4月中旬起,钱某某在韦某某指导下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屋内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及扫收款码的方式向韦某某支付学费8000元。2022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钱某某制毒房屋附近抓获钱某某,并从该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液体10000余克和部分制毒工具。
法院判决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液体1000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钱某某与韦某某的聊天记录证实,钱某某向韦某某购买了制毒的方法,按韦某某提供的制毒原材料清单购买了制毒原材料、制毒工具,并支付了制毒前四步的费用8000元。被告人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社交软件向被告人钱某某传授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方法,使钱某某制造出甲基苯丙胺液体10000余克,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遂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韦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判决后,被告人钱某某、韦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向网上蔓延。主要表现在:通过互联网招募涉毒人员、传播制毒方法、买卖毒品、组织吸食毒品等。网络涉毒活动加速毒品传播,加重毒品危害,加剧毒品问题复杂程度,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污染网络环境,危害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本案中,被告人韦某某利用网络社交工具指导被告人钱某某购买相应材料、分步指导毒品制造,虽然韦某某在本案中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且只收取了学费8000元,但其传授制毒方法致使钱某某制造出大量毒品,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以其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严厉打击传授制毒方法犯罪,震慑此类犯罪分子,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的决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人民法院将持续以高压态势,坚决打击任何形式的毒品犯罪,彻底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犯罪的势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文字:刘佳 郝樊君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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