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价值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指导律师:施莉珏、罗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然人以商个人的身份出现在了商事活动中,但他们往往以个人财产来承担所有债务,容易导致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债务情形的发生,而我国却一直未能建立起与之

指导律师:施莉珏、罗兴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然人以商个人的身份出现在了商事活动中,但他们往往以个人财产来承担所有债务,容易导致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债务情形的发生,而我国却一直未能建立起与之对应的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如此自然人无法通过合法的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机制,债权人利益的实现难以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这将会同时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双重秩序。
此次《民法典》的编撰再次确认了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这三类民事主体,也为日后我国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预留了相关的立法空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已试点先行个人破产制度:为进一步探索和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8号)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作为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法律文件,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于2022年8月11日发布《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企业破产法》即将修订之际,本文将进一步分析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价值,以提出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对于我国立法缺失的一种弥补
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对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所缺失,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促进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企业破产法》目前并没有将自然人纳入破产主体的范围内。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而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因此,商自然人的破产机制并没有能够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和规制,商自然人一旦出现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无法通过合法的破产程序安全又有效地退出市场机制,容易出现逃债等严重影响社会信誉的不良现象,激化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双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和实现。
二、我国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使得债权债务得到公平清理,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仅能保护债务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提高了追偿效率。
一方面,商自然人以个人财产来承担所有债务,具有相当大的经济压力和欠债的风险,容易导致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债务情形的发生。
债权人采取暴力违法手段进行催债,不仅会危害到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而且对于债务人未来的财产也可能会受到追索,永久性地陷入经济困窘的局面,无法安全有效地退出市场机制,重返社会。
另一方面,如果法律没有建立起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债权人除了采取诉讼成本较高的诉讼程序来防止债权人转移财产等使自己债权的实现面临着极大风险的行为,没有其他行之有效的合法手段。
因此,用法律手段制定商自然人破产制度也能够提高债权人的追偿效率,自己省时省力的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并使债权的实现能够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三、我国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将提升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双重秩序
(1)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顺应了现实的巨大需要,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体工商户进入了商事活动,信息技术的发展大量降低了自然人参与到商事活动的门槛,基数增多,其中发生的债务纠纷也就随之变多,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制定商自然人的破产机制,将会导致商自然人无法合法退出社会秩序,这不仅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还会影响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2)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保护债务人安全退出市场机制后再次重返,创造出新的财富和社会价值。社会创新创业的试错率大,如果因为一次的债务被债权人长时间追索,个人甚至是其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会面临极大风险,不免会产生消极情绪,这也导致了很多债务人最后不堪重负自杀,为避免这样的悲剧重演,用法律手段完善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债权人能够通过合法的破产机制退出市场后又重返,大幅度提高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而其创造出的财富价值又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激发社会活力。
(3)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直接申请破产较之走诉讼程序降低了大量的诉讼成本,在保障债权债务公平清理的基础上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大幅度提升了公民对司法权威的信任,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四、总结
在我国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同时具有极大的经济、司法以及社会价值。
首先,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弥补我国立法上的缺失,促进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完善;
其次能够使得债权债务得到公平清理,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还可以提升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双重秩序,完善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
我国部分地区近年来所开展的试行工作将为日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相当宝贵的经验。
《企业破产法》即将修订之际,我国应尽快启动立法,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以顺应现实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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