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并加速了我国教育模式的国际化进程,随着社会对国际教育资源需求不断增强,引进IB(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AP(Advanced Placement)、A-Level(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等境外课程的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日益增多。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全面部署“双减”工作,加强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了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境外课程培训服务的行为。随后,一系列有关监管政策相继出台,而为了配合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大部分使用境外教材、提供境外课程的校外培训机构也因此面临整改或转型。本文认为,在此背景之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可作为国际教育的可选路径之一。因此,本文将基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核心政策以及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分析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的基本要求,同时结合部分地区突破性政策的出台及落实情况,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的关注要点进行分析和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政策框架
我国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相关的核心政策主要为《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与《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5年出台《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暂行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份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政策文件,《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者、招生对象的范围要求,以及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流程等内容。[1]
教育部于2014年出台《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意见》”)
《意见》对《暂行管理办法》做出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范围,并规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以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此外,《意见》还规范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
除《暂行管理办法》与《意见》之外,其他教育行业的政策文件也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了相应规范,如:
国务院于2012年出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调整了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权,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的实施部门由教育部下放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于2019年出台的《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202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中分别强调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并指出“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
教育部于2021年出台的《教育部2021年工作要点》中提出将修订《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暂行管理办法》;2022年又发布《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提出实施《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等。
此外,在《暂行管理办法》和《意见》的基础上,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市制定了专门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对《暂行管理办法》与《意见》做出细化规定,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于2017年制定了《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0年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后发布了《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陕西省、山东省、河北省、湖南省于2019年相继出台了专门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办法;江苏省、云南省于2020年也分别出台了专门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等。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政策解读
(一)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一般要求
《暂行管理办法》与《意见》规定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需满足的一般要求:
举办者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2]
招生对象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不得招收境内中国籍的子女入学。[3]
学校名称
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
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
名称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名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4]
办学模式
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审批部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主要办学信息报送教育部。[5]
总结而言,一方面,《暂行管理办法》和《意见》为我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了一个规范框架,各地区据此制定有关政策,规范各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设立,以学校名称与审批权限方面为例:
学校名称
部分地区对学校名称做出更为细致的要求。如:《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将自2020年开始新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名称规范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还要求学校名称中不能出现“山东”、“齐鲁”等字样;与山东省类似,《湖南省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也要求学校名称前不得添加“湖南”字样。
审批权限
在国家教育部审批权限下放的背景之下,如山东省[6]、广东省[7]、北京市[8]等地区均调整、下放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权限,北京市同时对跨区增设校区的审批权限做出规定,即应向新办学场所所在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新设学校进行审批,并报原办学场所所在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另一方面,上述要求也体现了我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政策依然具有一定的硬性要求,尤其体现为对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者、招生范围的要求。
就举办者而言,适格的举办者局限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而内资企业或中国公民均无法作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适格举办者;就招生范围而言,招收学生面向区域局限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而不得跨区域招生,且只能招收外国国籍的学生。此等硬性要求是举办者在制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方案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也是当前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在我国发展的痛点所在。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政策突破性实践
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开放布局,国家层面就特定地区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拓宽,并制定了有关方案与意见;各地区层面,在国家政策鼓励与支持的趋势下,部分省、市也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者、招生范围方面制定了突破性政策。本文将各地区在举办者、招生范围方面的政策动向梳理如下:
举办者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意见》”),将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开展三至五年试点工作,并将“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纳入改革事项,对此,各地区分别制定了相关政策,以落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改革工作。
地区 (市) | 政策内容及要点 |
北京 | 允许中国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2021年12月29日,北京市商务局印发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该政策文件放宽了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的限制,允许中国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上海 | 上海市尚未出台统一政策。[9] |
重庆 | 允许内资企业或中国公民等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2022年3月7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试点放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市场准入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可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杭州 | 允许内资企业或中国公民等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2022年4月20日,杭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实施“允许内资企业或中国公民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改革试点的说明》,明确2022年起申请在杭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者可放宽到“依法设立的内资企业、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 |
广州 | 允许内资企业或中国公民等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2022年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将落实放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市场准入举措,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等在穗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外籍人才在华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
深圳 | 允许内资企业或中国公民等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2022年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商务部印发《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该意见提出放宽深圳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市场准入,允许内资企业或中国公民等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招生对象
上海市、江苏省、湖南省、浙江省目前已出台有关政策,对招生对象范围予以拓宽:
地区 | 政策内容及要点 |
上海市 | 支持设立面向长三角招生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指出为推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上海市将支持设立面向长三角招生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上海虹桥商务区试点设立招收面向全国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2021年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该方案首次提出在上海虹桥商务区试点设立招收面向全国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江苏省 | 基于实际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2020年5月6日,江苏省教育厅联合江苏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提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子女、在境外合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
湖南省 | 招收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子女 2019年12月31日,湖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湖南省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定义为“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指由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举办,招收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子女,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教育机构”。 |
浙江省 | 经批准可以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2014年3月18日,浙江省教育厅发布《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的意见》,该意见指出经省教育厅批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发展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向好。从申办数量来看,截至2019年9月9日,我国21个省(市)共开办了157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10];据相关信息,2022年首次招生或新建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数量达到了14所。由此可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正在迅速发展,成为国际教育办学炙手可热的方向。从政策层面来看,目前对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条件,已有多个地区进行试点改革,放宽了举办者准入机制,也适当的扩大了学校招生范围,这给予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同时,随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办数量的增加,各地政策仍然呈现差异化,一些实践问题也有待解决,例如:
在举办者准入条件未作放宽的地区,若以外资企业为举办者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各地审查尺度如何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电话咨询结果,部分地区对于外资企业作为举办者时的审查并未深入到股权穿透核查层面;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现有数量较少的地区,在政策向好的背景下,对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设立均持有支持和配合的态度,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审批要求。[11]
因此,我们建议在实操过程中,即时咨询申办所在地审批部门对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具体要求,并以其届时审批口径为准。
[1] 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0号),删除了《暂行管理办法》原第十二条第三款。
[2] 《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3] 《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意见》第三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此外,教育部办公厅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202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中分别强调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4] 《意见》第四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称,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5] 《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国务院于2012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的实施部门由教育部下放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第六条:“教育部负责全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政策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规划协调和统筹管理工作,并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办学信息报送”。
[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事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7]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权已下放各片区管委会;广东省教育厅于2017年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将权责清单中的“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事项下放至广州、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8]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9] 经电话咨询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目前上海市对于“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政策尚未出台,因此上海市出台统一政策之前,对于举办者的要求仍然按《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10]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637号建议的答复》(教建议字〔2019〕27号)http://www.moe.gov.cn/jyb_xxgk/xxgk_jyta/jyta_gjs/201909/t20190923_400317.html
[11] 经电话咨询江苏省、武汉市等举办者准入条件未作放宽的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当外资企业作为举办者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时,对其股权穿透核查并无特殊要求;经电话咨询山东省青岛市等主管部门,其表明具体的设立政策需遵循山东省级主管部门要求,但如需设立,其将全力支持和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