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具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当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便在一定程度否决了调查或侦查机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因此,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是否需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这既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现实问题。
综观《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此问题可分两类情况予以理解和掌握。
一、检察机关无需退查的情况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情形,均属于对事实认定清楚明确,不存争议,而且依照刑法规定不应该追究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无需退回补充调查或侦查,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七十条规定。



二、检察机关需退查的情况
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要作出不起诉决定,仍需先退回补充调查或侦查。
至于什么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那么,在需退回补充调查或侦查的情况下,究竟是退一次还是退两次?
一般情况下是退回两次,仍不具备起诉条件,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查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侦查必要的,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所谓的没有再次退查的必要,一般指两种情形:
第一、案件经过第一次退查,已经事实清楚,真相大白。
第二、要求退查的事项和证据,调查或侦查机关已作出书面说明,表明确实无法查明或无法补充。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六条。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获得的最好结果,辩护律师熟悉不起诉和退查的关系,有利于把握不起诉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节点,以便于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需以退查为前提?
作者:杨文龙来源:大成杨文龙律师团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具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