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当今,男女结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已经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然而,一旦男女双方闹起了离婚,那彩礼男方能不能要求女方返还,应当如何返还呢?
案情:
陈某经人介绍,与邻村的宋某相识。经过短暂时间的交往,双方均同意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陈某通过媒人给付宋某彩礼36000元,陈某与宋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后不久,宋某感到与陈某性格不合,了解不深,双方非但没有了以前的甜言蜜语,反而常因家庭琐事争执不休,宋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结束了和陈某的同居生活。
宋某回到娘家后,认为自己娘家的陪嫁物品,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于是,让中间人找到陈某,要求陈某返还女方娘家陪送的电器、家具等物品,但陈某拒绝返还,无奈,宋某于今年9月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要求陈某返还洗衣机、冰箱、彩电、空调、组合家具等娘家陪嫁的物品。大营法庭受理此案后,向陈某依法送达了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后,陈某向法庭答辩称:其与宋某同居生活前,给付宋某彩礼、见面礼等礼金共计5万余元,宋某要求返还的陪嫁物品都是用自己给付宋某的彩礼所购买,不应属于宋某的个人财产,如果宋某执意要求拉走这些财产也可以,但前提是宋某必须返还通过媒人给付的彩礼36000元。
本案中,涉及到原告宋某娘家陪嫁物品的返还及被告陈某给付彩礼的返还两个法律问题。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娘家陪嫁的物品,属于原告同居前的个人财产,依法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予返还。而被告给付原告的彩礼,虽然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法应由原告予以适当返还。为化解纠纷,法庭以“原告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价值与被告给付的彩礼数额大体相当这一实际情况”为突破口,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双方父母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物品,被告对彩礼也不再要求原告返还。纠纷通过调解得以解决,原告宋某当庭撤回了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中,被告陈某要求原告宋某返还彩礼,因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很显然,属于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原告宋某应予适当返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返还数额,应综合权衡双方利益,尤其要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方面的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在此,我向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提个醒:
第一个方面:在双方定好彩礼和结婚事宜等问题以后,除了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仪式以外,应首先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个方面:对于彩礼,一定注意要通过媒人交接。因为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因此,中间人就非常重要。
第三个方面:对于彩礼,女方父母不应过多干预,最好由女方以自己名义保管,由女方自行处理,这样可以一方面证明彩礼的去向,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成为返还彩礼的连带责任一方。
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美好的婚姻是幸福家庭的根基,如果一旦发生婚姻家庭纠纷,首先双方要正确面对,冷静处理,互相谅解,协商解决。如果自行解决不了,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愿每一个家庭都美满幸福。
离婚案中的彩礼怎么判?
作者:张泽辰来源:枣强法院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当今,男女结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已经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然而,一旦男女双方闹起了离婚,那彩礼男方能不能要求女方返还,应当如何返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