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修订亮点

来源:元仁律师

文章摘要
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1年07月15日正式施行。

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1年07月15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订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在行政执法领域取得一系列丰硕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
本次行政处罚法修订突出了很多亮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将对部分亮点进行解读:
01 亮点一: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本次修订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对于今后准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以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如何厘清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了清晰且科学的法律理论支持。
根据修订所明确的概念来看,判断一项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减损当事人权利或增加当事人义务的惩戒效果。如果有则属于行政处罚,就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法的调整,从设定、实施、执行等均需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02 亮点二: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法引入了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其中,通报批评较以往的警告来说具有了社会公开性;而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种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影响较大,相较于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来说,具有灵活务实的实践意义。新增的限制从业的处罚将会在食品药品领域广泛适用,进一步推进我国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规范化。
03 亮点三: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整合执法队伍,执法权限和力量逐步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本次修订规定可以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一部分行政处罚职能,极大解决乡、镇、街道办“看得见,管不着”的现实问题,增强基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便捷性,但如何规范、约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权,防止权利滥用,将会成为下一步的重要课题。
04 亮点四:增加定期评估、适时建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本次修订,直接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并规定对不适当的处罚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的评估工作定期化,有利于及时归纳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者的执法经验以及面临的新问题,进而为下一步规范的细化或修订提供扎实的实践基础,推动行政处罚更科学、更合理。
05 亮点五:增加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 “一刀切”的机械式执法以及职业打假人借投诉举报而牟利的行为经常被诟病。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首次设立了“首违可以不罚”、“没有主观过错不罚”的制度,这是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加强,也是对行政违法行为认定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具有现实意义。
06 亮点六: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法的溯及力问题,但折射出的却是人权保障的精神内涵,这一原则既体现对国家公权利的限制,也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不受国家立法变化的影响。
本次修订在总结行政执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层面确立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为今后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依据。
07 亮点七:延长特殊领域案件的追诉时效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次修订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期延长至五年,这是对事关国家安全、百姓福祉的特殊重点领域的公民利益和社会利益给予重视和严格监管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08 结语
公法私权的碰撞与和谐是行政法领域永恒不变的主旋律,此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是行政执法领域一系列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对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更好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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