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A公司为一家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3年从政府以出让的方式获得一宗13000平方米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2007年因国家建设该宗土地被纳入征迁范围,随后政府与A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B政府向A公司支付300万元补偿款,并拆除了该宗土地上建筑物,并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2年A公司的股东去世,公司一直处于停业状态,2016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A公司的营业执照。2018年,A公司股东的继承人以政府违法征收为由,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政府拆除A公司建筑物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并请求政府赔偿1700余万元。另外,A公司欠有巨额债务。
问题的提出
A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A公司是否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由A公司股东继承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A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早期,司法机关为了避免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矛盾,认为企业法人终止与否取决于工商部门的行为,工商部门依职权吊销和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会直接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亡。换言之,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法院认为企业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0〕24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行政处罚,在企业法人资格被注销之前,该企业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继续从事诉讼活动。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A公司营业执照虽然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但A公司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反而A公司股东继承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债务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外,A公司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A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继而成为A公司的新股东。因A公司对外欠有巨额债务,新股东因继承获得公司股东资格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新股东以其在公司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自不用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A公司未成立清算组,假如因公司股东的原因,给公司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A公司债权人除要求公司对自身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即A公司股东继承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连带责任。换言之,A公司债务可能波及股东个人。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及其债务承担问题研究
作者:张明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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