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内地仲裁:您的五十问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缘起 “什么是仲裁?” “为什么选择仲裁?” “怎样进行仲裁?” 这是我们实践中处理仲裁案件或者仲裁条款相关事项时来自客户的三个高频问题。
缘起
“什么是仲裁?”
“为什么选择仲裁?”
“怎样进行仲裁?”
这是我们实践中处理仲裁案件或者仲裁条款相关事项时来自客户的三个高频问题。每每被客户灵魂发问,常感不知从何说起,因为所涉颇广,看似简单却不易回答。这不由引发我们对仲裁发展的一些思考。
仲裁说到底是一套需要被选择的规则,讲好中国仲裁故事也好,树立中国仲裁品牌也罢,一切的一切最重要的前提是仲裁能够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选择。精妙的规则设计、有趣的案例实践,如果不能为掌握选择权的用户所了解,那么仲裁的发展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基于此,我们萌发了以用户的视角提出问题,用平实简单的语言进行回复的方式来介绍仲裁的想法。让掌握选择权的用户了解仲裁,进而选择仲裁,以实践为助推,中国仲裁的发展方得行稳致远。
中国仲裁法从正式实施到现在,已经走过28个年头。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该稿从多个方面总结过去二十多年中国仲裁发展的经验,也对标学习国际仲裁的良好实践,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及踊跃回应。我们注意到,对仲裁法的修订现也正式被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值此大背景,我们推出“在中国内地仲裁:您的五十问”系列,在一问一答中,与用户一起更好地认识仲裁、了解仲裁。
本系列以仲裁过程的展开为主线,分为五个主题:仲裁的依据及成本、仲裁的类型、仲裁的主要参与方、仲裁程序及调解、裁决的执行及撤销。本系列的回复主要依据现行仲裁法及实践,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所修订的,以斜体字呈现,以示区分。
本系列面向对中国仲裁有兴趣的各国及地区用户,以中文、英文、日文三种语言同步发布。才疏学浅,经验有限,不尽之处,望诸位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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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仲裁的依据及成本
不可仲裁性
1. 哪些争议可以仲裁解决?
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需要满足两方面要求:在主体方面,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主体;在客体方面,争议必须是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有仲裁条款,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侵权争议也应仲裁解决。在满足前述两方面要求的基础上,仲裁协议还可以对争议事项或仲裁范围作出限制。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删去了“平等主体”,该修订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如投资争议、体育争议等通过仲裁解决提供法律依据,留下适法空间。
2. 哪些类型的争议不可以仲裁解决?
您可能听到过“不可仲裁性”这一仲裁原则,该原则就是探讨哪些类型的争议即便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也不可以仲裁解决。这些具有不可仲裁性的争议类型主要包括:涉及身份关系及人身权益的争议,比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但是,行政协议下的争议是否具有不可仲裁性,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垄断民事纠纷,主流认为因合同签订、履行而引发的垄断纠纷,具有不可仲裁性,这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予以明确;公司解散纠纷等。
仲裁协议
3. 对仲裁协议有哪些法定要求?
现行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在形式上应当为书面形式,具体可以是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在内容上需要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一份完整的仲裁协议,除满足前述法定要求外,还应包括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协议的适用法、仲裁员的人数、资格要求及组庭方式等。仲裁协议的起草可以在选定仲裁机构后参考该仲裁机构所推荐的模板协议/条款。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删去了“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两项内容上的要求,这一修订意义重大,意味着中国内地仲裁不再限于机构仲裁。
4. 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适用法/仲裁地/仲裁语言,如何确定?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关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及条款的解释。涉外仲裁协议适用法可由当事人选择,如果没有约定适用法,应首先交由当事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则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律。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九十条,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涉外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适用仲裁地法律;对适用法律和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地具有法律意义,其决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法(若无约定)以及对仲裁程序进行司法监督的管辖法院等,与仅有地理意义的开庭地点不同。现行仲裁法将“仲裁地”的法律意义还是多赋予“仲裁机构所在地”,尽管仲裁实践已有所调整,比如现已明确境外仲裁机构管理仲裁地在中国内地的仲裁,应为中国内地的涉外仲裁裁决。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地的,首先交由当事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根据仲裁规则确定,一般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也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第二十七条规定,“(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本会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二)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外仲裁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地的,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仲裁庭确定仲裁地;若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则管理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
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先交由当事人协商,若无法就仲裁语言达成一致,则根据仲裁规则确定,一般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中文或是其他语言作为仲裁语言。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第七十二条规定,“(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使用中文或者其他语言为仲裁程序的语言。”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一致变更仲裁语言。
5. 仲裁协议在哪些情形下会被认为无效?
如果仲裁协议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现行仲裁法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5)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但是,如果约定“先仲裁、后诉讼”的,关于诉讼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1条删去了“仲裁事项”和“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两项内容上的要求,仲裁条款将不再因未约定仲裁委员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被认定为无效。
6. 如果合同无效,合同内仲裁条款是否也会无效?
合同内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具体是指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在成立、效力、适用法方面都是可分的,互相独立的。
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成立,与一般合同一样,也是适用“要约-承诺”框架进行分析,但主要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就仲裁达成合意展开,确有必要时才需要考虑整个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是否成立等。
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依据的是仲裁条款的适用法,且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都不会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成立,仲裁条款的效力也不受影响,甚至对合同是否成立本身的判断还需要在仲裁中解决。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与现行仲裁法相比,增加了“合同不生效、被撤销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7. 如果我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如何提出异议?
若您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仲裁委员会已经先于管辖法院受理您的请求并已经作出决定,您再向管辖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会不予受理。还有司法实践认为您的选择应是不可逆的选择,只能择其一,比如您已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且仲裁委员也已明确决定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您再向管辖法院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会被法院驳回申请。
对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您可以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您可以向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您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您或者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提出异议的时间必须是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肯定了仲裁庭对仲裁管辖的自主审查权,修改幅度很大。比如异议提出的时间,限定于仲裁规则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出;异议决定的主体为仲裁庭,仲裁庭组成前,仲裁机构可以根据表面证据决定仲裁程序是否继续进行;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成本
8. 仲裁案件受理费如何分担的?
现行仲裁法对仲裁费用的分担没有相关规定,仅要求裁决书中写明仲裁费用的分担。因而,首先您可以在仲裁协议就仲裁费用的分担进行约定。一般仲裁机构也会在仲裁规则中对仲裁费用的分担进行规定,例如,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2022年版)》第五十二条规定,仲裁庭有权确定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的分担。原则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尽管有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仲裁庭分担比例时也会考虑双方在仲裁程序中的表现,是否存在故意拖延仲裁程序或者不配合仲裁庭的行为等这些因素。
9. 我可以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用吗?
同样地,现行仲裁法对律师费用的承担没有相关的规定。您可以在仲裁协议就律师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一般仲裁规则会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支出的合理费用。例如,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2022年版)》第五十二条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这些费用承担时,会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规则的用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您需要以仲裁请求的方式明确提出。
10. 我可以申请第三方资助仲裁吗?
现行仲裁法并不禁止仲裁中的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资助,事实上,第三方资助已经在仲裁实践中出现,您可以向第三方申请资助仲裁。尽管如此,在仲裁中您需要对第三方资助引起的信息披露、利益冲突以及保密性等问题谨慎处理,以免触发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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