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在金昌某财险公司从事保险理赔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2019年6月,王某辞职后与金昌某寿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金昌某财险公司以两家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王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王某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金昌某财险公司遂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金昌某财险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的侧重点在于保护用人单位有关商业秘密所蕴含的竞争利益,通过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以降低其利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竞争的可能性,并对劳动者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从而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虽然竞业限制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延伸,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劳动者都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才负有该种义务。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关键看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高”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经审查认为,金昌某财险公司与金昌某寿险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王某在金昌某财险公司从事保险理赔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现金昌某财险公司以王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主体适格。遂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法条链接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者跳槽须注意竞业限制别忘记
作者: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来源: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王某在金昌某财险公司从事保险理赔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2019年6月,王某辞职后与金昌某寿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