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城市伤疤
过去十多年,从一线城市到三四线城市,房价至少都翻了一倍。但是,在这样的市场,还有不少房地产企业陷入危困,在建项目成为烂尾楼,成为政府和银行头疼、购房人和施工方心疼的“城市伤疤”。
烂尾楼,危害多多
危困房地产企业的烂尾楼,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烂尾楼往往牵涉购房人、施工方、实际施工人、职工、债权人等多方社会关系,特别是购房人和施工工人人数众多,诉求激烈,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上访、围堵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就难以消除。而且,烂尾楼项目往往存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还易引发安全事故。
引发烂尾楼的原因
烂尾楼项目的出现,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限贷限购等宏观调控政策影响所致,有自有资金不足高息融资无力负担所致,有同期启动多个项目资金链断裂所致,也有为关联方担保被拖进债务泥潭所致,也有项目管理不善所致。
解决危机的传统思路
面对危困房地产企业、烂尾楼项目,传统的基本思路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债务重组或资产重组,为危困企业减负、输血,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恢复项目建设;如通过重组方式无法解决,项目将彻底丧失拯救希望,最终会走向破产清算或司法执行路径,消灭危困房地产企业,实现项目转移盘活。
重整,不是破产清算,而是拯救机制
不可否认,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或破产清算对拯救房地产危困企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相比这些思路或做法,《企业破产法》框架下的重整,应该是挽救危困房地产项目的最佳机制。
当然,必须说清楚的是,重整虽是破产法框架下的制度,但重整有别于破产清算。传统的破产清算,往往是核清资产、查清债务、资产变现、分配偿还、注销企业。而重整,是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又有维持价值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下,对危困企业的业务、债务、股东权益实施调整,帮助企业摆脱经营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拯救危困企业的积极的法律措施。
通过数据,看烂尾楼重整概况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解决危困房地产项目中,重整制度被广泛运用。通过案例数据库,以“房地产”、“置业”为关键词,以“申请破产重整”为案由,能够检索到2010年至2018年上半年全国共计受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整案件约100多件(因为各地裁判文书公开程度及案由选择不一致,该数据是不完整的)。
查看案件裁判文书,这些房地产企业重整,有的是通过债权人申请,有的是危困房地产企业自身申请重整;而且,在个别省份危困房地产企业自行申请重整的占比较高。数据统计显示,近几年重庆市各级法院累计受理的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数量约15件,其中8件是房地产企业自身申请重整;浙江省15件案件中,至少有6件是房地产企业自身申请重整。
实践中,重整制度不仅用于解决小规模危困房地产项目,也用于解决大规模危困房地产项目,如2017年进入重整程序的安徽省最大烂尾楼阳光半岛项目,土地面积达3000亩,涉及购房户3000多人,通过重整引入恒大地产。
通过百度搜索,可以发现各地不断更新的首例房地产重整案报道。
重整制度的优势
与传统的重组模式相比,通过重整挽救危困房地产企业,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危困企业资产的价值最大化,能够最大程度的化解矛盾,在整体上解决危困企业面临的问题。运用重整制度挽救危困房地产项目,优势是十分明显的:
1.重整的期限是确定的。重整是在司法干预下实施的,法律对重整的期限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个月。实践中,一个房地产危困项目重整的完成,往往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但也有个别项目短期内重整完毕,如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影山府邸”项目,五个月内通过重整盘活;如济南浙鲁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从受理到重整计划批准仅仅4个月时间。而传统的重组模式,实施期限具有不确定性,能否顺利实施重组,取决于各方利益的博弈;同时,如在重组中遭遇债权人诉讼、执行或保全,重组将重新陷入困境。
2.重整具有操控的主动性。按法律规定,法院受理重整,管理人将接管危困企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具有法定的协助配合义务。管理人在接管企业的基础上,可通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方法查清资产状况,并通过债权申报、债权审查等方式查清债务状况。而传统的重组模式,除个别企业老板跑路外,企业的资产及财务资料往往被个别人掌控,在企业拒绝配合的条件下,难以获取企业全部的资产及债务信息。
3.重整可以阻却诉讼、保全。按法律规定,法院受理重整后,债权人只有通过申报方式行使权利并按重整计划获得清偿,不能通过诉讼、仲裁、执行等方式行使权利;同时,已开始的诉讼、执行需依法中止,已采取的保全措施需依法解除。而传统的重组模式,债权人的诉讼、执行、保全,可以对重组构成致命伤害,甚至会引发重组不成走向破产清算的局面。
4.重整可以停息止损,减轻债务负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院受理重整后,根据协议、判决等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罚息等将依法停止计息,可以止损,减轻危困企业的债务负担。传统的重组模式,除非债务人、债权人与重组方达成一致外,往往债务利息、罚息等无法减免,成为重组不可逾越的障碍;不仅如此,近年来疯狂的高额民间借贷利息,往往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5.重整可以一揽子解决债务。重整作为法律规定的债务清偿制度,在有效阻却个别债权人对危困企业财产执行的基础上,通过债权申报程序,可以查清危困企业的各种债务,实施债权分类,安排清偿,可以实现危困企业债务的一揽子解决。而传统的重组模式,往往解决的是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未参与债务重组的债权债务不能做出处理或安排。特别是近些年民间借贷、民间担保无处不在的情形下,重组根本无法实现一揽子解决债务的目的。
6.重整中可以启动项目建设。按法律规定,在重整程序中经法院批准可以启动项目建设;同时,法院受理重整后筹措的资金属于共益债务,是必须优先偿还的债务,有助于筹集资金,尽早启动已停工多年的烂尾楼项目建设。如无锡法院受理的“金桂尚苑”重整案,在重整程序中启动项目建设;如浙江舟山某房地产企业破产中,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共益债权投资产品的方式,筹集5000万元启动烂尾楼项目建设。而传统的重组模式,因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在重组完毕前,投资方出于自我利益保护,不会贸然垫付资金启动项目建设。
7.重整可以保障购房人的权益。重整的目的是解决危困企业的危机,实现企业拯救。根据法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各地的司法实践,在房地产企业重整中,对于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购房人权利,往往采取优先保护措施,可以确保购房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建设工程施工人获得保护;同时,如果危困房地产企业重整成功,启动项目建设,实现顺利交房,可最大程度的保护购房人的权益。如,武汉市东西湖法院审理的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保护了1500余购房者的权益。
当然,重整制度虽有各种优势,但重整的前提是危困房地产项目具有重整的价值;若危困、烂尾楼项目,因政府规划等原因,客观上无法实现重整的,也不宜实施重整。
重整,拯救烂尾楼的有效路径
作者:马青虎来源:树人律师事务所

烂尾楼,城市伤疤 过去十多年,从一线城市到三四线城市,房价至少都翻了一倍。但是,在这样的市场,还有不少房地产企业陷入危困,在建项目成为烂尾楼,成为政府和银行头疼、购房人和施工方心疼的“城市伤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