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如何解决?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回顾 原某已满14周岁,在平洲某中学就读初中。

案情回顾
原某已满14周岁,在平洲某中学就读初中。2021年10月28日,原某在平洲工业某路口等候公共汽车,发现附近某大排档内一张桌子上有一台苹果手机,当公共汽车即将到站时,原某走进大排档内将苹果手机拿起,迅速跑上公共汽车坐车离开。原某下车后到林岳某间手机店以人民币50元价格将手机出售给手机店老板。
11月1日原某再次到平洲工业某路口等候公共汽车,某大排档老板李某发现原某后,上前询问原某是否拿走李某的苹果手机,原某承认。李某立即要求原某将手机归还,随后原某与李某前往林岳西一村一间手机店将手机赎回,李某拿回手机后发现手机已不能使用,随后报警处理。
调解过程
调解当天,原某的监护人梁某到场,梁某跟调解员反映原某曾经有过类似的行为,每次都是赔偿给他人,多次教育原某仍未有效果。同时调解员询问梁某,原某为何会做出这种行为,梁某回答原某曾说原某心情不好的时候就会有这种行为的想法。梁某同时表示愿意赔偿李某的合理的损失。随后调解员与李某沟通,李某是做大排档生意的,有些客户电话号码或者资料都在那台手机,李某说原某拿走手机后到手机店内将该手机重新刷机,导致损失了很多重要的资料,李某要求赔偿5000元作为损失费用。调解员将李某的要求告知梁某后,梁某表示李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不合理,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情理兼施
面对此情此景,调解员与李某进行单独的交流,首先调解员肯定了李某在事发之后一直积极联系对方协商的态度,其次,李某的苹果手机是在7、8年前以七千多价格购入的,但用到如今,该手机的实际价格也存在一定的折旧情况,调解员查询后知悉该手机现实价值为一千二百元到一千三百元的区间内,还有对于损失手机资料这部分诉求,因李某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手机丢失后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调解员建议李某从合情合理的角度去解决问题。随后原某监护人梁某也与李某进行交流,表示这件事情发生后原某大改此前态度,诚心向父母道歉,希望父母能再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梁某也恳求李某给原某一个机会让其好好改正,重新开始。同时调解员劝说李某惩罚一个人容易,重新再造一个人很难,难得孩子知错愿意改正,为何不给孩子一个机会呢?最终多方劝说下李某同意下调了赔偿金额。
调解结果
双方表示和解,原某家长梁某同意于2021年11月12日现场向李某支付人民币2600元(大写:贰仟陆佰圆整)作为此次纠纷的全部赔偿费用,调解成功。
案例点评
本案中,原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49条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孩子偷东西,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我们的社会中,有很多孩子因为家境贫困、家庭结构残缺,提早退学,缺乏家庭和学校教育,法治意识淡薄,往往会做出一些不可挽回的事情。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有多方面的原因,在综合考虑其犯罪程度、犯罪原因等因素后,对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理,可以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更好地适应社会。
未成年人拥有健康的成长经历和对社会的赤诚之心无疑是美好的,但对于某些不小心走入歧途的未成年人,社会也一直在期待、包容他们一步步走入正轨。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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