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递
最高法调整高院和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执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发布公司法新司法解释 强调股东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四大要点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要点如下:
一、《规定》明确了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请求对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为中小股东提供了追究关联人责任,保护公司和自身利益的利器;
二、《规定》明确了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相对应的离职补偿,厘清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增强股东权益保护,降低代理成本;
三、《规定》明确了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最长时限,使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
四、《规定》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强调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强化调解,引导股东协商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
同时,《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规定》:《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规定》。最高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
行业新闻速递
两部门开展知产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5月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知局办公室公布《关于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聚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贯通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各类别知识产权,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强化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二是优化知识产权创造的产出质量;三是提高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四是拓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范畴;五是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打造区域知识产权重点机构,服务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六是探索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积极试点知识产权混合所有制改革。
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公布
5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主要包括: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保健品食品广告、处方药广告、教育培训广告、房地产广告、金融广告等类别,最高罚款130万元。
国家广电总局开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换发工作
4月30日,国家广电总局公布《关于开展2019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频道(率),可予换(颁)发许可证:
(一)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频道(率);
(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台名、呼号、台标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未有擅自变更台名、呼号等违规行为,省级及以上播出机构未有擅自变更台标等违规行为等。
公安部重拳打击电影侵权盗版违法犯罪 成功侦破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2·15”系列专案
4月29日,公安部在江苏扬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成功侦办“2·15”系列专案工作情况。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主持发布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副局长张佐良,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段玉萍、国家电影局副局长李国奇,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尚建荣、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金伯中、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张会中,影视导演、演员吴京、黄渤、沈腾和影视导演、编剧、作家韩寒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业内案例简评
《锦绣未央》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者被判侵权
点评人:张妍
原告沈文文主张其曾以“追月逐花”为笔名创作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以下简称《身》),并于2009年07月01日在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该作品,对《身》享有著作权。周静于2012年06月14日至2013年12月05日期间,以秦简为笔名创作了小说《庶女有毒》,此后更名为《锦绣未央》。《锦绣未央》中未经许可抄袭了大量《身》中的语句及部分情节。虽然,抄袭的文字散见于《锦绣未央》的不同段落,但是从语义表达、任务塑造、情节结构等方面与《身》一致。此外,《锦绣未央》由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并在当当网进行销售。基于该等事实,沈文文申请判令周静停止复制、发行、网络传播《锦绣未央》一书,当当公司停止销售《锦绣未央》一书,并要求周静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394,000元及维权支出16,500元等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锦绣未央》与《身》语句存在相同或者实质相似,并存在部分实质性情节相似。据此判令周静停止对《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当当公司停止销售《锦绣未央》书籍,并且周静需向沈文文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6,500元。
【浩天评论】
由于电视剧《锦绣未央》于2016年在各大电视台播映,使得本案从起诉时就“自带热度”。本案属于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此类纠纷原著作权人往往会陷入维权难度大、诉讼成本高的困境。因为,许多文学作品“抄袭”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复制,而是将所抄袭的语句散落分布至作品的各个章节、段落、词句中。并且“小说”、“剧本”是由题材、人物(名称、关系、性格特征、设定)、场景、情节、进展速度等因素共同构成对思想的表达。所以,在此类案件的维权过程中,不仅需要对文字的遣词造句、修辞手法进行比较,还需对基于文字可提炼的主要内容等内容进行比较,整体论证“侵权作品”是否构成抄袭。
此类案件中,针对判断是否构成语句侵权的问题,需要从“作品”遣词造句、修辞手法、人物及时间的细节性描述、常用语言的相似度等因素进行逐一对比。部分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错别字在原著作品及侵权作品同一性对比亦属于判定“抄袭”的重要指征。而针对两作品是否存在的“情节”雷同的问题,不仅需要对单一的情节、素材进行对比,还需要根据不同情节之间的联系、相似情节的作用以及使用相关素材的必要性,并结合作品整体的故事脉络、架构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同时,也可以考虑将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将公众的主观认识和直观感受作为辅助判断两作品是否相似的一项证明材料。
拼多多平台一审被认定为“销售者”被判共同侵权
点评人:阎达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下称广州知产法院)对广州世纪伟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页公司”)诉广州市旺途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途旺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孙红艳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伟页公司为“香水座(E1401)”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旺途旺公司为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寻梦公司为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本案第三人郑冰湧为拼多多平台上店铺“晓天汽车用品”的开办者,涉案侵权产品在该店铺进行销售。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一、涉案侵权产品落入“香水座(E1401)”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二、旺途旺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三、寻梦公司是被诉侵权的销售者;四、旺途旺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伟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孙红艳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五、寻梦公司赔偿伟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浩天评论】
拼多多作为电商平台,是应当被认定为较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是应当被认定为销售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本案的焦点。
本案中广州知产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拼多多平台是销售者而非网络服务提供者:1.无法排除寻梦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者地位,这从商品的展示、价格发布、收款等方面,均无法体现销售行为是寻梦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实施,并且《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涉案交易收款方为寻梦公司;2.寻梦公司未能证明其与第三人郑冰湧建立的是网络服务关系,根据寻梦公司与郑冰湧签订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寻梦公司向与郑冰湧收取的是商品销售金额提成费而非网络技术服务费;3.寻梦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笔者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类似像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到底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要是判断平台是否是销售者。司法实务中判断电商平台是否是销售者主要会通过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考量:1.电商平台与平台店铺经营者的合作模式,电商平台收取店铺网络技术服务费还是商品销售提成;2.在电商平台的店铺的设计、商品展示、价格发布、收款方等方面,明确体现商品销售者的信息;3.电商平台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涉诉侵权产品。
浩天信和·大知产(2019年第9期)
作者:浩天信和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法律法规速递 最高法调整高院和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