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北京中院4月25日集中宣判了四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案件涉及了全球知名的唐老鸭、功夫熊猫、乐高、史努比等作品名称或卡通人物名称。上述作品或者卡通人物的名称被他人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不同类别上,权利人以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将会对自身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为由,向商评委申请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但并未受到商评委的支持,故诉至北京一中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的立法意图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形成价值的载体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防止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知名“动漫作品”和“动漫角色”的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关注度,时刻面临着被他人抢注的风险,如何保护其形成的权益困扰着权利人。其名称能否单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具有在先权利的属性?能否主张适用商品化权对其保护?其形成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是否构成在先权利,对其保护的范围应该如何限制?此次北京一中院在上述四起案件的审理中,贯彻了北京高院近期发布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二)》的指示精神,审理的依据和审判的结果值得我们关注:
一、“动漫作品”名称和“动漫角色”名称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上诉四起案件之一的史努比案中,权利人以动漫作品名称或者动漫角色名称构成作品主张在先权利,但法院审理认为:“SNOOPY”、“史努比”作为漫画作品名称无法体现完整的文学艺术作品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其著作权。”从上述认定的结果不难看出,动漫作品或者动漫角色的名称中,就其文字本身而言,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要素,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且动漫角色的名称,亦不属于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二、权利人能否主张“商品化权”对“动漫作品”名称和“动漫角色”名称进行保护?
北京高院近期发布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二)》提到:近年来,关于形象的商业化利益,或者俗称“商品化权”的保护呼声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越来越高。但是,关于形象的商业化利益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学术上均有较大争论。因此将该利益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应当慎重。
在“史努比”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动漫作品和动漫角色的权利人主张适用“商品化权”,但法院审理认为:该权利在我国仅仅是一种学理上的权利,并未被我国现行法律确认,故动漫角色名称和动漫作品适用商品化权进行保护缺少法律依据。
三、“动漫角色”名称和“动漫作品”形成的商业利益或交易机会能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及“动漫角色”名称,应视为作品权利人在经营活动中创造的财产性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经过大量的宣传与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若“动漫角色”名称和“动漫作品”的名称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相关公众会将其对于该作品或角色的喜好投射于使用该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作为商标的特定服务或商品之上,使得权利人获得作品发行以外的商业利益或交易机会。这种经济利益,本质上来源于作品权利人的智力创作与资本投入,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财产权益,应纳入“在先权利”的范畴。
四、对“动漫作品、卡通形象”形成的商业化利益进行保护,将会受到怎样的限制?
北京高院近期发布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二)》着重提出:首先,应当坚持权利法定原则,即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的保护,不是对法定权利的保护,我国并无法律规定形象的商业化利用“权利”,因此只有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进行分析确定其属于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时,才能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其次,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的保护范围应当慎重研究、严格划定,除非必要,对该利益的保护不应超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畴。
在上述四起案件之一的“功夫熊猫”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作为知名电影与角色名称,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段的规定应予以保护,但其保护范围仍需明确。在判断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知名电影或角色的权利人的在先权利时,需要综合考虑电影或角色的知名度高低与影响力的强弱及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在商标法领域,知名电影或角色的权利人对电影或角色名称并不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对知名电影或角色的保护范围并不当然及于全部商品与服务类别,仍应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电影衍生商品或服务是否关联,是否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是否容易使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利用电影或角色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获取商誉和交易机会,从而挤占知名电影或角色的权利人基于该电影或角色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等因素综合判断。
而且,高院近期发布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二)》中明确规定:“各院需要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进行保护的,必须事先层报高院民三庭审查。”显然,对动漫作品、卡通形象的商业化利益的保护无论在实质上还是在程序上,各级法院都是采取了慎之又慎的态度,即对动漫作品、卡通形象形成的商业化利益进行合理必要保护,同时又要谨防权利被无限扩大保护。
北京中院:对“动漫作品、卡通形象”形成的商业化利益保护范围慎之又慎
作者:马腾飞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北京中院4月25日集中宣判了四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案件涉及了全球知名的唐老鸭、功夫熊猫、乐高、史努比等作品名称或卡通人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