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便于母基金募资,“双备案”还能给创投基金带来什么?

来源:地产建工谈

文章摘要
话题缘由 众所周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以及,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话题缘由
众所周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以及,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这其实就是被大家熟知的中基协体系下的“登记+备案”程序。
但对于从事创业投资的基金来说,在发改委体系下的“备案管理”体系,相对来说熟悉的人并不多。
据相关机构的初步统计,在发改委网站或者金融办网站上共收集了1000家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中有581家创业投资企业同时选择在中基协进行双备案。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645家,占比64.50%;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有346家,占比34.60%。
如果再将上述数据以各省市的维度进行区分,可以看到是这么一个状况:

那么,创业投资企业在发改委体系下的备案究竟是什么?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的规定,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是这样说的: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在发改委备案有什么好处?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来说,一定更关心究竟备案后能得到哪些政策扶持?经过我们对相关政策做了检索和整理,发现有三大益处:
(一)更便于向政府母基金进行募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规定: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按照发改委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就不应当是政府引导基金的“主要”扶持对象。
(二)更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2019年《关于“新常态下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提案的答复》提到,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将优惠范围扩展至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同时,针对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来还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蛋糕”,该文件中提到: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根据上述精神,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改委、科技部、证监会等部门,正在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关于参照法人合伙人的优惠政策,降低自然人合伙人在投资收益分配时的所得税税率等建议,我们将在政策制定和税制改革中统筹研究。”
上述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就曾要求国家发改委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采取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
可以期待,国家未来将会打出经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或抵扣等一系列支持创业的组合拳。
(三)享受地方政府扶持红利
例如,《南京市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就要求,申请本细则政策扶持的股权投资机构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第39号),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再如,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我市创业(股权)投资业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于已经落实备案管理的有关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在落实税收优惠、办公场所补贴、高层次人才引进以及跟投、参股和风险补偿方面均予以优先支持。
如何在发改委备案?
相较于中基协的私募管理人备案,发改委体系下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相对简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或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根据上述《暂行办法》的规定,登记分为两个层级来进行管理,即:
1、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2、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根据发改委出台配套措施,《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绝大部分省市由当地发改委作为管理部门,也有部分省市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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