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杂谈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提到产权,就不得不提起科斯。他创立了产权的概念和理论,其学说被概括为“科斯定理”。科斯本人也因其突破性研究成果于199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提到产权,就不得不提起科斯。他创立了产权的概念和理论,其学说被概括为“科斯定理”。科斯本人也因其突破性研究成果于199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科斯认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只要产权不明确,由外在性带来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产权,才能消除或降低这种外在性所带来的伤害。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引入市场价格机制,就能有效地确认相互影响的程度以及相互负担的责任。
改革开放前,中国长期实行“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分配绝对平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都是政府的附属物,没有独立性,更没有产权概念。生产效率低下与物质匮乏并存,成为“短缺经济”。而近四十年来,同样是人口多、耕地少、资源短缺的国情,但却创造出经济腾飞的奇迹。从经济学和法律两方面总结,不能不承认产权制度在中国的探索和确立对经济绩效的提升起到了关键作用。
重提这个话题,不仅是纪念科斯,也是感触现实。尽管近年来产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国家对私人产权的法律保护整体仍较薄弱,产权法律理论研究,产权法律制度的确立、配套、完善仍任重道远。
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首先建立在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有充分保障的基础上。不仅企业家、“金领”阶层要有强烈的财产安全感,而且小商小贩、“草根”阶层也要有基本的财产安全感。而没有明确具体的产权法律制度和公正的司法体系,人们合法取得的财产随时可能被他人不法侵害,甚至被某些特殊利益集团以国家名义“合法”剥夺。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安全感,也就不可能有创业、投资的原动力。
尊重产权就必然要反对“劫富济贫”。去年来法律界对所谓“重庆模式”的质疑和批评,也包括对重庆“打黑”中涉案民营企业几十亿元的私人财产未经法定程序就被处置的质疑。笔者以为,即使这些财产被充公后是用于改善“民生工程”,也是一种严重违背法治原则的做法。这种“劫富济贫”,是产权制度的最大隐忧。
近年各地屡次曝光的恶性暴力拆迁事件更是粗暴践踏公民产权的典型表现。我们这方面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如西方国家。这固然是由于西方实行土地私人所有制度,但既然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权已写进宪法,房产作为百姓最重要的产权,就应该得到国家充分的保护。所幸的是,国家已经重视这一痼疾并通过修订法规着手整治。
产权看起来是个很私人的东西,但它却是构成国家政治、法律观念以及社会制度的基础。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巩固,将有利于培育一个“中产阶层”,有利于建设民主文明的公民社会,促进中国社会转型。这对中国的长治久安、繁荣富强是至关重要的事情。
科斯产权理论从法律和经济的双重角度对我们的影响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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