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所涉违法犯罪行为的解析

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年初,湖北武汉突然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该疫情迅速蔓延至全国,打破了春节本该有的祥和与宁静。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举国上下,万众一心,积极防控。

2020年年初,湖北武汉突然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该疫情迅速蔓延至全国,打破了春节本该有的祥和与宁静。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举国上下,万众一心,积极防控。那些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医护人员、公安干警、社区工作者、基层干部……他们都是最美的逆行者。
但是,在防控疫情期间,也有一部分人,他们或是利用疫情从事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活动,或是不积极配合疫情防控,造成了不良影响与社会危害。这些行为均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妨害,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面对疫情,党中央高度重视,并积极部署,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5日紧急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了准确理解《意见》,并积极进行普法宣传,我们对于该意见作如下简要解析,以期为疫情防控贡献微薄之力。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目的与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要求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因此,我们以更高的角度,审视《意见》制定的目的与意义:
(一)每逢大疫情,似乎总面临着大乱。疫情爆发以来,迅速蔓延至全国乃至于海外其他国家。面对当前异常严峻的疫情形势,社会的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中央强调,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时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意义,也属理在其中。该《意见》的出台,将有力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二)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总会面临很多新问题与新情况。为了做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协同一致,尺度统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是当务之急。“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了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该《意见》针对九大类犯罪行为提出了精准的法律适用意见。
(三)疫情当前,要保障办案的效果与安全。疫情形势瞬息万变,防控工作一刻不可松懈。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要重视普法的意义,做到以儆效尤,令行禁止;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此次新冠肺炎病毒异常凶险,传染力极强,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办案人员当然要注重自身安全,提升防范意识,增强在履行职能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当然,任何时候,都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该《意见》与疫情防控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解析
为了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该意见针对九大类犯罪行为,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适用意见。我们现结合《意见》所涉违法犯罪行为,逐一作简要分析:
《意见》所涉违法犯罪行为一览表
(相关法律条文详见附件)

序号
类别
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1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公务罪
2
暴力伤医犯罪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非法拘禁罪
3
制假售假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4
哄抬物价犯罪
非法经营罪
5
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诈骗罪
虚假广告罪
聚众哄抢罪
6
造谣传谣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7
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8
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9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114条115条第1款
主要针对行为人不配合隔离治疗措施的行为。
(1)新冠肺炎确诊患者
已确诊患新冠肺炎的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交通场所或交通工具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应当注意的是,《意见》中明确规定已确诊新冠肺炎的患者,无论其是否造成病毒传播的后果,只要有上述不配合隔离治疗措施的行为就构成此罪。
(2)新冠肺炎疑似患者
对于新冠肺炎疑似患者,其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交通场所或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330条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3.妨害公务罪—《刑法》277条第1款第3款
主要针对疫情期间,妨碍疫情防控人员疾控工作和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结合当前疫情形势,此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类疾控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上述三类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的,将构成此罪。
(2)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暴力伤医犯罪
1.故意伤害罪—《刑法》234条
(1)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
(2)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2.寻衅滋事罪—《刑法》293条
主要针对殴打、辱骂、恐吓医护人员和编造、传播、散步虚假信息的行为。
(1)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2)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3.非法拘禁罪—《刑法》238条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制假售假犯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140141142条
主要针对生产、销售劣质防护物资(口罩、防护服、防护手套等)、防治新冠肺炎假药、劣药的行为。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145条
(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
(2)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哄抬物价犯罪
1.非法经营罪—《刑法》225条第4项
主要针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即“发国难财”的行为。
(1)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1.诈骗罪—《刑法》266条
主要针对疫情期间,骗取疫情防治物资和骗捐的行为。
(1)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
(2)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2.虚假广告罪—《刑法》222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聚众哄抢罪—《刑法》268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造谣传谣犯罪
根据《意见》的精神,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依法、精准、恰当。
例如,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291条之一第2款
主要针对疫情期间频发的网络造谣、传谣行为。
(1)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2)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2.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103条第2款105条第2款
主要针对疫情期间,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286条之一
主要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删改网络谣言的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七)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此类罪名主要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409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3.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刑法》331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4.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刑法》382383271384272条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5.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273条
主要针对疫情当中,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行为。
(八)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处理原则: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1.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117119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341条第1款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
2.非法狩猎罪—《刑法》341条第2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312条
主要针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行为。
以上是我们针对《意见》所涉九大类涉嫌犯罪行为,逐一作简要分析。
当然,除了追究相关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之外,,我国的《治安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还规定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这几类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三、该《意见》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处理特征的解析
从《意见》的具体内容来看,各项规定紧密结合当下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总体上具备明显的三大特征。
(一)及时性、从严性
意见强调,“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因此,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在处理的时候,肯定要比平时处理的要快一些。另外,要依法体现“从严”的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统一性、实操性
疫情防控,每个环节都不可或缺,法治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当然,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要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甚至是执行等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司法。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司法执法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引,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处理,统一执法标准、程序和依据。该意见着眼疫情防控中的具体问题,加大对诸如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暴力伤医行为的惩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三)可遵循性
本次发布的《意见》,并非只是疫情爆发以来出现的各种情况与问题的简单总结,而是在之前执法司法部门处理相关案件成熟经验的基础之上,在各地出台的地方性办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提炼总结而成。该《意见》是可遵循的系统性的成熟经验,确保了法律运行的有效性、稳定性。
四、结语
根据以上总结可以看出,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意见》,旨在“非常时期,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疾控工作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相关不法行为。在举国上下同力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与疾控工作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遭到法律的严惩。要让全社会知道,疫情防控期间“高压线”、“红线”不可轻易触碰,切不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正如习近平主席所强调的,“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这场疫情是对全体国民的命令,疫情防控也是全体国民的责任。广大民众在这场战“疫”中要恪守法纪,配合国家的一切疫情防控中的工作和部署,为早日打赢这场战“疫”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