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在公交站台候车过程中,甲公司所属车辆从公交站台前经过溅起水花,王某为躲避溅起的水花而摔伤。当日,王某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次日,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昨天上午7点半,老人躲避车辆溅起的雨水导致摔倒,人受伤,认为行驶车辆需承担责任”。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为:王某的伤残等级评定十级伤残等。法院向派出所调取的案涉路段监控视频显示:1.事发当时下有小雨,路面湿滑,案涉公交车站站台旁道路有积水情况;2.案涉车辆在前方道路拥堵情况下自道路左侧车道变道至右侧车道,在经过王某后又变道至左侧车道;3.在案涉车辆经过王某方位的同时,王某向后倒出车站遮雨棚范围后倒地;4.在监控录像涵盖的时间范围内,除案涉车辆外的其余车辆均主动选择道路左侧车道行驶,避免在有积水的右侧道路行驶。
承办律师:焦琪雁 林鋆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损失。宣判后,甲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根据在案监控视频,案涉路段积水情况非漫水路段,但应为涉水路段,结合事发当时下雨情形,车辆行经案涉涉水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降低行驶速度,低速通过。
2.本案中,甲公司员工驾驶车辆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行经涉水路段虽有略微降速,但未保持安全车速、低速通过该路段,且在行驶过程中反复变道行驶,存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该行为导致路面积水溅起,造成王某后退避水过程中摔倒受伤,应由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3.考量案发路段路面积水深度等情况及案涉车辆实际车速情况,综合在案行车记录仪及监控视频,案涉车辆所溅起水花程度并不明显巨大,此时作为车站候车乘客的王某,作出后退躲避动作确为本能反应,但该动作应与溅水程度相适应,故此应认为王某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
4.综合在案查明事实,考量案涉事故发生各原因力大小,酌定由甲公司对王某案涉损害承担 80%赔偿责任,由王某自行承担 20%责任。
四、律师提醒
“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这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但,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若当事人有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占道超车,违停,随意变道、按喇叭,乱用远光灯的功能都是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高发的几种交通违法行为。一旦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因此,对于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应充分尽到审慎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通行时,甚至在违规进入像本案这样的公交车专用停靠港湾时,务必减速慢行、多观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最大程度避免事故发生。对于行人来说,应时刻牢记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无接触、无碰撞但确实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尽量保证自身安全,采取程度相当的避险措施。
无接触式交通事故:没碰到不等于没责任
作者:焦琪雁 林鋆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王某在公交站台候车过程中,甲公司所属车辆从公交站台前经过溅起水花,王某为躲避溅起的水花而摔伤。当日,王某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