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避雷指南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2021年至今,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生领域案件,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执法力度。
引 言
2021年至今,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生领域案件,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执法力度。2021年3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美团优选”“十荟团”“食享会”五家社区团购企业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4月2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跟谁学”“学而思”“新东方在线”“高思”四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和5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1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作业帮”和“猿辅导”两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和25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社区团购平台“十荟团”价格违法行为再次作出顶格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2021年6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公布一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对“新东方”“学而思”等13家校外培训机构予以顶格罚款。可见,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在持续加大,价格监管合规的重要性、紧迫性也越发凸显。
本文将以上述价格监管处罚典型案例为视角,并结合价格监管相关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类型及实务建议进行梳理,以便于经营者全面、充分地了解价格监管要求,并以此为标准指导自身的经营活动。
01 价格违法行为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下称“《价格法》”)第十四条列举了七种典型的价格违法行为:
1.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这种价格违法行为特点之一是相互串通,因此参与的经营者应当是两人及以上。此外,对“串通”的理解,不在于形式,关键是看经营者之间是否相互配合,操纵市场价格。
2.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具有如下特点:其一,不同于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低价倾销是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其二,低价倾销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其三,低价的判断标准是价格低于成本;其四,低价倾销的后果是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十荟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2021年3月11日销售的“库尔勒小香梨 约250g”,进货成本为3.89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0.99元,构成低价倾销的违法行为。[1]
3.哄抬价格
《价格法》第十四条对这种行为作了明确界定,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引诱消费者增加购买,然后推动价格过高的上涨从而牟取更多的利润。《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对哄抬物价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具体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和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等。
4.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欺骗
这种行为即价格欺诈,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其表现形式很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了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两种类型,下文将作具体论述。
5.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是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一种特定的行为。它的前提条件是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因为只有是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才能对价格比较其差异,衡量其是否存在歧视。价格歧视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一个经营者向两个以上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供货时才能发生,因为歧视是意味着一个经营者对其他不同的经营者区别对待。禁止价格歧视所要限制的是对有相同交易条件的经营者采取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排斥一些小规模的经营者。
6.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这种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采取了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不正当的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生产者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牟取暴利行为的发生及其具体表现,是比较复杂的,很难在《价格法》中加以具体规定,所以《价格法》规定由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不同情况作具体的界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对非法牟取暴利的情形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和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等。
02 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将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梳理如下: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裁判法律依据

合规依据

处罚依据

1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2

低价倾销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3

哄抬价格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4

价格欺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5

价格歧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6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7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七)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03 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类型及实务建议
结合前述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案例,可以发现,前述案例的监管重点为价格欺诈行为。因此,下文将重点对价格欺诈的认定、类型及实务建议进行梳理。
1.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客观上,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其二,主观上,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2.通过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类型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类型如下: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例如,在“‘十荟团’不正当价格行为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2021年4月29日开展美丽雅品牌专场活动,参加“低至2元起”活动的12款商品中,最低价格为2.12元;参加“全场2折起”活动的商品中,均以高于2折的价格销售,构成价格欺诈。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九条,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符合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或者能够及时更正且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情形之一时,不构成价格欺诈。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这种类型的价格欺诈行为较为常见,亦是本次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处罚的违法行为。其典型表现为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但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亦未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例如,在“‘作业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中,“作业帮”在其运营的APP、天猫作业帮直播课旗舰店、京东作业帮直播课旗舰店销售课程时,分别标示“¥1899 ¥2399 限时折扣”等内容。经核实,相关课程均未以标示的划线价进行过交易,构成价格欺诈。再如,在“‘新东方’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于2021年3月10日至5月21日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称“留美硕士带你环游世界学英语”培训课程团购价1元199元(5节课)和“四至六年级英语语法线上课程”培训课程1元199元(10节课)等内容。经查实,该公司销售商品时的划线价未标示准确含义,且未以划线价格实际销售过,无法提供真实依据,构成价格欺诈。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这种类型的价格欺诈行为的典型表现为经营者通过折价、减价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但未准确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例如,在“‘卓越教育’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在其“热门活动专区”内“3元27讲!新学前大班暑假语数英”等课程的页面均以“全市最低价”字样表述其商品售价。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谓的“全市最低价”。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例如,在“十荟团”不正当价格行为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2021年4月29日秒杀销售的“黑芝麻糊65g”,标示“¥1.45,直降3.05元”。经查,该商品原价为1.36元,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构成价格欺诈。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因此,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时,应当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否则构成价格欺诈。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2020年12月 1日实施)第十三条对经营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应当明确公布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另外,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亦存在被认定为销售假劣商品的风险。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3.通过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类型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通过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类型如下: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首先,“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此外,“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其次,“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例如,在“‘邦德’价格违法行为不正当行政处罚案”中,“邦德”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2020双12‘邦德大促’”活动的有关信息,活动标示“2节试听课+期末高分秘籍,原价430元,现价仅12元”。经查,该补习套餐是专门为2020年“双12”推出的全新体验活动,此前并未推出或销售过,构成价格欺诈。再如,在“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于2019年7月15日开展暑期班的价格促销活动,当事人宣称“原价1600元/期,活动价1200元/期”,但当事人在7月15日前未以1600元/期的价格成交过,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2]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五条,“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5)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4.实务建议
如前所述,前述案例中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为价格欺诈行为,且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虚假优惠折价,即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但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亦未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其二,虚构原价,即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据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经营者在标示商品价格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明码标价。具体而言:
一方面,经营者采用划线价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准确标明划线价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杜绝任意使用划线价。另一方面,经营者在进行商品促销时,“原价”应当真实、清晰、有依据。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第二,在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的趋势下,经营者应当完善内控机制,在价格制定、宣传推广等环节保证客观真实,并对照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全面规范并清理商品宣传页面和价格标示,认真梳理标价和宣传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短板,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
2021年年初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集中查处与集中公布,向社会释放了从严监管的信号。在“强监管”“压责任”的趋势下,经营者更应当提高合规意识,审慎规范经营。
注释
[1]见国市监处〔2021〕38号。
[2]见沪市监松处〔2020〕272019005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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