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裁判文书 | 邵普:秦某诉姚某动产抵押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裁判文书回顾 文书名称:秦某与姚某动产抵押权纠纷一案 案号:(2023)京01民终104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邵普 案件类型:商事 基本案情 袁某向姚某借款12万元,秦某以


裁判文书回顾
文书名称:秦某与姚某动产抵押权纠纷一案
案号:(2023)京01民终104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邵普
案件类型:商事
基本案情
袁某向姚某借款12万元,秦某以其所有的轿车作为抵押物为袁某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机动车抵押登记,后袁某未偿还姚某借款。为解押涉案车辆,秦某向袁某支付了57 000元,但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秦某诉至法院,请求姚某协助其办理涉案车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因秦某与袁某未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依法涉案车辆的抵押担保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前提下,双方又未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案涉车辆的抵押,故秦某提出的解除案涉车辆抵押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姚某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抵押人秦某有权请求姚某协助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故改判支持了秦某的上诉请求。
精彩段落
在抵押权人姚某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对抵押权人姚某的抵押权是否应予保护,抵押人秦某是否有权请求姚某协助办理涉案车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本院论述如下:
首先,抵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依据民法原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为请求权,而抵押权属于物权、支配权,并非请求权,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调整范围,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其次,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成为自然债务,失去法律强制保护力,除债务人自愿履行外,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允许抵押权人向抵押人行使抵押权,则导致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无法向债务人追偿,有违担保物权从属性,故在抵押人抗辩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法律对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予保护。
再次,注销抵押权登记符合物尽其用原则。物权法仅规定对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予保护,并未规定抵押人有权主张注销抵押权登记,导致出现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不能请求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僵局,进而出现抵押权的权利外观与实际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情形,不利于抵押物物尽其用。鉴于此,本着解决现实问题,维护交易秩序,基于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目的,应允许抵押人请求注销抵押权登记。需要注意的是,抵押人虽可以请求注销抵押权登记,但抵押权在实体上并未消灭,而是抵押权人因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为避免因抵押权登记的存在而影响抵押物有效利用而作出的解决方案。
最后,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在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情况下,构成登记错误,依据上述规定,抵押人有权请求登记机构予以更正,有权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登记。
基于上述论述,抵押权人姚某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其抵押权不受人民法院保护,抵押人秦某有权请求其协助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故秦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感言

邵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法院民事审判(商事方向)业务标兵,累计审结商事案件约3000件,曾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撰写的裁判文书多次获评北京市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优秀奖,撰写的多篇文章发表于《北京审判》《审判前沿》等期刊,撰写的多篇案例入选法院年度案例,主编《法院审理担保案件观点集成》,参与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等书籍。


裁判文书是庭审活动的最终载体,是法官智慧的结晶,体现着法官的形象和水平。在裁判文书撰写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
一是要做有心人。收案后,对案件及时进行梳理,繁简分流,重点关注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新类型案件,尽早发现符合撰写优秀裁判文书的案件。
二是要做耐心人。找到合适案件后,做好阅卷、庭前准备等前期工作;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开展庭审调查、辩论,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吃透案情,为撰写优秀裁判文书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要做精心人。撰写裁判文书时,不仅要做到用语准确规范、结构合理,还要做到论理充分、论证严谨,更要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就本案而言,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其抵押权是否消灭,抵押人是否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本案通过论述抵押权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明确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解决了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不能请求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僵局,实现了抵押物物尽其用,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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