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待遇能“钻空子”吗?一纸判决给出明确答案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精神。生活琐碎,衣食住行系法律。平凡案例,行间字里蕴法理。桩桩似小案,皆不可小看。件件牵人心,件件解愁盼。

编者按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精神。生活琐碎,衣食住行系法律。平凡案例,行间字里蕴法理。桩桩似小案,皆不可小看。件件牵人心,件件解愁盼。小案件彰显大道理,小案件推动大格局北京一中院推出“小案大道理”系列栏目。一起在平凡案例中,探寻生活之律与法律之韵的交织。
社会保险与大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伪造材料获取社会保险待遇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结的一起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政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01:案情简介
某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作为申报单位,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办理张某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该局经审核作出《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后该局接到张某涉嫌档案造假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举报,经调查后认为张某存在欺诈骗保违规情形,进而作出《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告知如下:1.自即日起撤销对张某作出的退休审批表核准手续;2.2023年8月起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请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02: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关于张某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档案材料中存在伪造的证明材料,张某在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情况下领取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且根据张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张某亦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尽管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是办理退休的申报主体,但张某是使用伪造材料获益的主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的相对方应当为实际获取社会保险金的一方,故该局作出被诉告知书,要求张某退回已经领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剥夺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3:以案讲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用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专项公共资金,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和社会共济性。其稳定运行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性的根基,直接关系全体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而诚实信用既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义务,个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任何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均构成对公共财产权的侵害,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本案中,张某使用伪造的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材料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客观要件,行政机关据此作出责令其退回社会保险资金并剥夺其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社会保险制度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任何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侵占公共利益。法院经严格审查后,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仅是对张某个人伪造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否定,更有助于维护社保基金的管理秩序和安全稳定。
社保待遇的申领须以真实、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社保领域“骗保必究”是法律红线。虚假申报不仅导致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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