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特辑·典型案例②】“一地两证”矛盾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畴

来源: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黄南法院典型案例关键词语 民事 排除妨害纠纷 一地两证 土地使用权 行政前置 基本案情 2019年杨某根据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81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取得青(2

黄南法院典型案例


关键词语
民事 排除妨害纠纷 一地两证 土地使用权 行政前置
基本案情
2019年杨某根据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81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取得青(2023)同仁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其中包括原青海同仁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青海省同仁市某某镇某滩六层砖混办公楼、2-12号楼、13-27号楼及无证房屋14处、构筑物围墙7处、构筑物水泥铺面2处、构筑物烟囱1处。2023年4月13日杨某依据人民法院裁定书,将上述不动产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合法取得同仁市某某镇某滩原同仁某有限责任公司宗地面积106460.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面积24312.29平方米的所有权。但在该土地上搬迁、维护、使用期间,屡屡遭到某村委会及村民的阻挠,理由是该宗土地为其所有,致使杨某无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本案系杨某认为某村委会侵害其案涉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造成损失引发。本案中,双方均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证明对案涉争议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取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依层级分别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个人间或个人与单位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若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状况。因此,本案应遵循行政前置程序,由行政途径先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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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人:同仁市人民法院 韩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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