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实用工作规程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文再续书接上一回,经过那个小表格向各位介绍了破产程序中的各个主要流程和时间节点后,想必大家都已经对破产程序有一个比较细致的了解。

前文再续书接上一回,经过那个小表格向各位介绍了破产程序中的各个主要流程和时间节点后,想必大家都已经对破产程序有一个比较细致的了解。其实,在规范公司退出市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时,除了破产程序外,清算程序也是另一个重要的手段。企业解散后,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简单的说,就是企业驾鹤西去,清算组要送它最后一程。
清算分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0条,都对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以及不依法自行清算时由清算义务人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作出了规定。就目前的清算事务而言,由公司清算义务人自行成立清算组的情况还是比较少,仍然是由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为主要。
鉴于此,我们再一次根据法院的规程及指引,再结合我们作为清算组在日常工作——即送企业最后一程的一条龙服务中所积累的经验,整理了以下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具体工作流程,供大家参考。

工作内容

期限

1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确定案件负责人和团队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在确定名单前,必须查询风控系统,若发现清算组或者团队成员存在回避情形或其他不宜担任案件清算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并说明理由。

3个工作日

2

到相关的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庭、通过相关网络等公开途径查阅案件材料、涉诉情况,确定已知债权人。

3

收到刻制印章证明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刻制清算组印章,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

5个工作日

4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刊登公告(一般需要刻章后才能刊登公告)。

7个工作日

5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包括清算组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以上制度报人民法院备案。

10个工作日

6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开立清算组账户,报人民法院备案。

7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清算组报酬方案,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协商结果制作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的决定书。未能就报酬方案协商一致的,清算组在制作清算方案时应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员的报酬。

10日内

8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被申请人公章、账册资料、财产的接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书面向人民法院报告接管现状以及不能全面接管的原因。

一个月内接管,接管后3个工作日报告

9

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原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接管义务或恶意处分被申请人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清算组应向被申请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法律责任(笔录、邮件)后,依法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向相关责任人另行主张权利。

10

对接管的账册、财物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清单和笔录,经交接方签字确认。接管同时,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的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经人民法院许可,清算组可以聘请被申请人的原职工为工作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劳务报酬从清算费用中支付。

11

必要时及时提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2

代表被申请人参加诉讼和仲裁。

13

查询企业工商档案,了解企业基本情况。

14

查询、了解企业欠缴社保、公积金、税务的登记及欠缴情况,发现存在欠缴的,尽快通知其申报。

15

查询、了解企业的土地、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情况。

16

查询、了解企业对外投资、成立分支机构情况。

备注

清算组可向破产法庭申请,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控制被申请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

17

按照公开渠道能查询到的已知债权人,通知其申报债权。清算组成立十日内将被申请人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

18

制作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及证据清单、联系方式及地址确认书、指定QQ或微信号确认书、申报模板,指导债权人申报。

19

制订债权审查标准。

20

清算组应在收到债权申报后十五日内及时核定债权,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相应债权人。告知债权人对清算组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收到书面异议之后十五日内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债权人可另行以被申请人为被告依法起诉、或为仲裁被申请人依法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债权。

收到申报后15日

21

结合账册、劳动合同、人事资料、劳动仲裁裁决、判决等资料,同时召开职工会议,与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制作笔录等方法,在接管后三十日内核定被申请人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等情况,并制作职工债权清单予以公示。告知职工对清算组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收到书面异议之后十五日内不予重新核定,或者职工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职工可另行以被申请人为被告依法起诉、或为仲裁被申请人依法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债权。

接管后30日内

22

编制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册,清算组应当与中介机构事先约定完成评估、鉴定、审计工作的时限以及后果,督促中介机构完成工作出具结果。没有账册可供审计的应制作财产状况说明。中介机构完成工作的情况,清算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23

关注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投资、资金流向等相关情况, 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册达到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形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财产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4

制作财产管理方案。

25

及时处理易损、易腐、易贬值、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避免财产价值贬损。

26

及时向税务部门报税;依法纳税。

27

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及时主动追收财产,向被申请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28

追讨股东不实出资和抽逃的出资以及追查转移和隐匿的财产。

29

及时清理被申请人的对外投资(清算、注销分支企业)。

30

清算组一般在债权公告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请人民法院确认。同时,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副本送达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被申请人股东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送达的,不影响清算方案的报送。告知被申请人股东对清算方案有异议的,应在知悉清算方案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公告申报期满30日

31

在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前,确因情况紧急、不立即处分将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的,须报请人民法院许可。

32

按清算方案清偿债务。

33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4

清算组发现被申请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35

清算组发现被申请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债权人不予确认债务清偿方案的,应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并同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及宣告公司破产。

36

资可抵债的未决诉讼、仲裁的处理和可能资不抵债的未决诉讼、仲裁的处理(中止,依据不同情况申请恢复)

37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人民法院同意应制作决定书)。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

38

清算方案执行完毕后,及时编制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

39

分配完毕后,应对清算费用进行责任审计;如未进行财产分配的,报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不进行审计。

40

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清算组账户的注销手续,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40

办理清算组印章注销手续,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41

及时移交清算企业的账册、文书等材料。

42

清算组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及时将案件的各类材料分类整理、编制目录和归档保管,并依需要制作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3

每月25日前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当月的工作开展情况、推进障碍及解决方案、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工作情况(案件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清算组公章)。

44

详见本章程

45

突发事件发生时,案件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应尽快到达现场核实情况,采取一切必要的临时措施防止事态的严重发展。如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应耐心劝导现场群众,尽量稳定大局,严禁任何偏激或对立性的语言、动作和行为,并迅速向总负责人汇报情况。

46

无法控制混乱局面,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或110报警。报警时要叙述清楚事发地点、单位、事由、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47

清算组非现场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应急准备,无应急任务的人员应在工作岗位待命,就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进度以及影响等事项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或建议。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工作人员应保证报警电话24小时畅通,保证工作人员之间联络通畅;根据需要组建应急专门队伍守候。

48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清算组应及时总结情况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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