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事人重复提交证据的常见情形包括:(1) 同一份证据在同一批次证据中重复提交;(2) 同一份证据在不同批次证据中重复提交,常见的是庭前提交与当庭提交的证据中重复提交。
首先,这是非常重大的问题,处置不当会造成庭审记录、裁决书援引证据混乱,导致严重的程序问题,仲裁庭一定要重视。
其次,既可以要求对方撤回其中的一份重复证据,也可以不要求其撤回。在撤回的情况下,既可以重新编号,也可以不重新编号。
笔者建议不重新编号,因为仲裁庭成员和双方当事人要一起重新编号,既花费时间,又容易发生混乱;更重要的是,双方在庭前提交的材料就是按照既有的编号引用证据,这个无法相应调整。在不撤回的情况下,仲裁庭要让当事人说明以哪份证据为准。
第三,双方在后续程序中均只引用保留的证据,之前材料中对未保留证据的引用均视为对保留证据的引用。
第四,要求当事人同意,如果在后续程序中或者起草裁决书时还有疑问,仲裁庭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征求双方意见,如果决定不征求意见,就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五,将具体处理方法详细记入笔录,要求双方签字。
仲裁庭如何处理当事人重复提交证据的情况?
作者:邓永泉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答:当事人重复提交证据的常见情形包括:(1) 同一份证据在同一批次证据中重复提交;(2) 同一份证据在不同批次证据中重复提交,常见的是庭前提交与当庭提交的证据中重复提交。